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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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 下统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 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乡村建筑风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级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 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镇乡、村庄居民建房按照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 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
2、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 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 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村民自建是指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含独栋式、并联式或 联排式房屋)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 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 记申请表、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 集中统建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 中办证。第四章工匠培训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工匠和带头工匠培 训考核工作实施行业指导,牵头编制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统一 制作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将乡村建设 工匠和带头工匠培训纳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 保障,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 工匠承揽农村村民自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应 当经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向乡村建设工匠收取培训费用。第三十条 工匠培训含首次培训、继续教育和年度轮训。具 体培训要求详见附件。第三十一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
4、立乡村建设工 匠社会评价制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建房人对工匠培训情况、 就业情况、工程业绩、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进行评价 打分,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工匠协会。工匠协会应 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属乡村建设工匠不良从业行为:(一)承接三层以上或改扩建的农村村民建房施工,或者承 接未经审批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乡村建设工匠培 训合格证的;(三)年度常态化轮训无故缺席、旷课的;(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未 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达2次以上的;(五)违反质
5、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 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乡村建设工匠存在以上不良从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查 实认定,并提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录工匠名录库。第三十三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住建部农村危房 改造信息系统的乡村建设工匠平台中录入乡村建设工匠和带头 工匠基本信息、培训记录、社会评价结果、工程业绩等,建立工 匠名录信息库,并同步在本地区相关官网公布工匠名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 安全和建筑风貌的监督管理。建房人、乡村建设工匠及其他参建各方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 府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
6、隐瞒、 妨碍和阻扰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村民建 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制度机制落实情况的层级督导机 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县级督 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乡镇督导,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通过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市级开展 数据采集等现场督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农村 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解 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 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7、法。附件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要求第一条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含首次培训、继续教育和年度轮 训。工匠首次培训合格后,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首次 培训、继续教育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培训采取理 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课时应符合规定要求。培训内容应当 涵盖建筑识读、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工程测量、施工技术、安 全检测和维修加固等。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不断适应乡村建设 新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训教学、现场观摩和警示教育等方 式,组织开展工匠年度常态化轮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统筹、推动落实,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二条 参加培训工匠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
8、者,具备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农村自建房建造或建筑施工现场从业 经历,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取得建筑业土建类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的 建筑工人优先。第三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托本级培训单位组织 工匠培训,也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要求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 校、技工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开展工匠培训。培训可采取线 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福建省建设从业人 员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培训。鼓励从行业一线遴选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充实乡村建设工 匠的师资力量。
9、第四条 首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实行网上考试或纸质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按照省级统 一格式制作发放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设置 查询二维码、查询网址。证书信息修改、勘误、注销等由培训单 位负责。第五条 取得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 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时 的,证书加盖培训单位继续教育专用章后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参 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课时的,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 格证书自动失效。第六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培训单位每年组织 一批带头工匠培训。带头工匠培训应包括基础课、技能课与实训 课等必要环节,符合规
10、定的课时要求。培训内容应在乡村建设工 匠首次培训课程基础上,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培训结束时,培训单位应组织网 上考试或纸质考试,对考试合格带头工匠核发福建省乡村建设 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经带头工匠培训合格等内容。2023年2月7 ,日印发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集中建房的单位统称为建房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质量安全和建 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且 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下同)以上的集中统建住宅、多户联建三 层以上住宅的施工许可和质
11、量安全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 流转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 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 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 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相关手续,指 导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村民 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第二章建房选址和审批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 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 面塌陷、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鼓励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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