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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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费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的重点补助对象 为寄宿生中的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 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 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 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非寄宿生 的补助对象为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 保家庭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无论是否 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资助。在寄宿生中,应 对少数民族、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进行资助。第二条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分 学期发放。第三条资助流程。(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 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等。(二)评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乡镇(社区) 或村(居)委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组,按照教育部门下达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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