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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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2023 年)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安康市医疗保障局监制第二十九条 乙方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 目,应当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并提交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 未经同意的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条 乙方门诊处方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长期处 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保住院患者治愈 出院非病情需要不予带药,病情好转出院需要继续治疗的, 根据病情需要开具治疗必须用药(限口服药)。慢性疾病出 院带药按慢特病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乙方应
2、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 使用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集采工作,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严格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乙方使用所有药品和医用 耗材均应在省级招采平台网上采购,严格执行零差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种药品、检查和治疗 项目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 CT、MRI等)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 作为常规检查。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 时结算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率不得低于97%O参保人员在乙 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 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
3、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 乙方支付。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 算医疗费用。乙方必须按国家医保政策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上一月 刷卡购药费用并在结算系统中进行对账。甲方确认无误后及 时将上一月刷卡购药费用拨入乙方账户财务。在付款时预扣 应付款的5%作为协议执行质量保证金,经年度考核后,甲方 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质保金返还金额。考核采取百分制,年度 考核90分及以上的,甲方将质保金全额结付给乙方;年度 考核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甲方扣减质保金的3%;年度 考核60分以下的,除扣除全部质保金外,终止
4、本协议并向 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甲方可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初审(100%)、智 能审核、人工复审、随机抽审、专项检查和飞检等方式对乙 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 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 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 方可拒付有关费用。甲方在系统全面初审后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 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复审,复审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对 审检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拒 付。第三十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按 照医保行政部门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第三十七条乙方要严格执行住院按病种定额付费
5、模 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按病种付费疾病结算率原则不 得低于参保住院患者总结算人次的10%,同一病种执行率原 则不低于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按病种付费疾病结 算率原则不得低于参保住院患者总结算人次的15%,同一病 种执行率原则不低于60虬 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分别核算。第三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定期申报的医疗费用,经甲方 复审认定后按规定及时支付。每年最后一个月应付金额暂扣 为质量保证金,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结果清算返还。甲方不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 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 理。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 费用结算的,
6、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经鉴定确认为医疗事 故的,甲方不予支付。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管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共同 管控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严格控制医疗 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甲方对在乙方治疗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医 疗服务实行全方位监管,其他统筹地区委托甲方对乙方实行 监督检查或稽核调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 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 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 直接结算医疗服务的,甲方应实施监督检查,乙方的违约行 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第四十一条甲方建立医疗费用月(季、年
7、)度分析制 度,对乙方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指标进行分 析。乙方每季度要对本院医保运行服务情况、“四合理”执 行情况及医疗费用的管控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甲方报送自查 整改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第四十二条按照医保监管制度要求,其他统筹地区对 乙方(含科室、医务人员)作出暂停结算、暂停协议、解除 协议、不购买乙方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处理时,甲方 可同步执行。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保证参保人员利益,不得住院费用超定额、次均住院 费用超标和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超限额等为由推诿拒收病人; 也不得小病大治、无病住院,挂床住院等,坚决杜绝将超过 指标控制的医疗费用转
8、嫁给参保患者自费;不得以“开单提 成”与医务人员个人利益挂钩等不当激励方式,严防过度医 疗。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相关指标应当 与本地保持基本一致。第四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挂床住院 违规行为。(一)住院期间未进行实质性治疗,将可在门诊完成的 检查、检验或可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患者收住院;(二)同一床位同时有2名或2名以上患者住院的;(三)患者入院24小时后,未书写入院记录、首次病 程记录、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等病历资料的;(四)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仍正常上班、工作的;(五)患者治疗结束已经出院,不进行出院结算,仍在 收取相关费用的;(六)乙方在收治住院患者,报送患者住
9、院医保结算资 料时,住院人数总占用床位天数编制(或卫健)行政部门 核定的床位张数实际开放总床位天数的,视为挂床住院。(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挂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指标的管控。(一)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含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和国 家谈判药品及特殊药品)内药品配备率(三级医院280虬 二级医院290%, 一级医院2100%),使用率(三级医院270%, 二级医院280%, 一级医院2100%)。(二)住院患者使用自费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比 例(三级医院W8%,二级医院W5%, 一级医院不得使用自费 药品。紧急抢救等情况除外)。(三)转诊转院率(三级医院8%;二级医院W5%)。
10、第四十六条 甲方建立参保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对乙 方提供医保服务的态度、技术水平和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评 价。参保人员满意度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第四十七条 甲方根据医保政策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年度保证金返还和协 议续签等挂钩。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与 本地就医服务一并进行年度考核。第四十八条 甲方可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违约行为、医疗 费用的对比分析情况、医保考核结果等向相关部门、参保单 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进行通报。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四十九条 根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医保信息系统管 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医保信息系统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并持续
11、做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执行工作。甲方应当根据 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五十条 乙方应当按本市医保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 标准,配备医保联网相关的设施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 自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 用纳入申报结算。第五十一条 甲方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设定智能监 控(或审核)规则时,甲方应征求乙方的意见,规则确定后 要告知乙方。第五十二条 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 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人为篡改作假。参保人员 发生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未 按时传输的乙方应当
12、说明原因,否则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信息 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 行。双方应协调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保障网络畅 通、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数据传输高效、参保人员结算方便 快捷,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和安全性。双方不得随意泄露参保人员参保就医信息。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 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的,须及时通知对 方并启动应急预案。因信息系统故障暂时不能结算的,乙方 应做好解释工作,待故障排除后再行结算。如故障导致长时 间无法结算的,乙方可实行手工结算,甲方应
13、当予以支持。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 正,或提请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督促甲方整改:(一)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变化,不及 时告知乙方的;(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三)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但未造成医保基金 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 理:(一)未按照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二)未按时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出院参保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 续、违反规定扣押、滞留参保人员就医证件的;(四
14、)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医保信息资 料或未按要求上传医保结算数据,上传数据不全的;(五)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未履行知情同意签字,不向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 明书等资料的;(六)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馈问题 的;(七)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 参保人员就医的;(A)未落实实名制就医的;(九)对医保工作配合不积极、不主动,不支持,未能 完成医保工作任务的;(十)其他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规违约行为。第五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 乙方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 中止协议、中止或终止部分人员和
15、科室的医保结算等处理, 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按违规金额的2至5倍支 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 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 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二)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 冒名顶替就医的;(三)发生重复、分解收费,过度、超限制范围等违规 诊疗行为的;(四)违反用药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 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无指征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 等,药品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或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不使用 价格低廉疗效明显的药品耗材,故意使用价格昂贵的药品耗
16、 材;(五)非病情需要,过度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六)未建立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或台账与实 物不符;医保药品库、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库对照管理 混乱,未保留药品医用耗材购进、销售原始票据及处方;违 反药品、医用耗材销售价格规定加价标准销售的;(七)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 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 付的;(八)超标准、超范围、重复收费、串换收费项目收费、 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赛;或为增加收费频次为目的进 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及会诊;(九)未经甲方核准擅自使用新增诊疗项目,并纳入医 保
17、基金支付的;(十)不严格把握入、出院标准,住院后以检查为目的, 未采取有效治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 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住院患者办理出院结算的;(十一)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 保人员收治入院,以及将不符合家庭病床标准病人纳入家庭 病床结算;(十二)将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转住院、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小病大治,或集中收治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贫困人口 住院及无病住院;(十三)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或虚增住院天数和虚计医 药费用;(十四)将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检查费、药品费、治 疗费、材料费分解到门诊缴费;或将参保住院患者目录外药 品、医用耗材、自费诊疗项目到门诊缴费,并
18、纳入门诊统筹、 门诊慢特病报销、或使用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十五)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滥用抗菌药物、过度 使用辅助治疗药物,非病情需要大剂量超长使用中草药,过 度提供辅助治疗(检查)项目等;(十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参保患者非病情需要 进行大型设备检查,重复检查,套餐式、捆绑式检查等,对 符合互认条件的相关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而不予认可的;(十七)乙方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 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诊疗费用(含药品、检查、医用材料等) 无医嘱的;有医嘱有费用无相应检查报告或病历记录的,或
19、 记录与实际病情不符等虚增医疗费用的;(+A)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 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十九)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 服务、虚开医疗费用票据、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推进医 疗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及中省市医疗保障相关制度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医 疗保障定点机构有关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中、省、市有关医疗保 障(以下简称医保)政策规定,保障广大参保
20、人员享受优质 的医疗服务。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 医疗救助、异地参保在本行政区域内就医人员,以下统称为 参保人员。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 诊刷卡、门诊统筹(含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 治疗、住院、生育、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公务 员医疗补助等,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等规定。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中省市有关的政策法规,正 确行使权力。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 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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