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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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 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
2、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成文的 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瑚口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 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 之日起成立。1 .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
3、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 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 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退伙的概念及形式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韵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
4、发生合伙人难 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彳亍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 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
5、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退伙形式: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 依法宣告死亡;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
6、际发生之let为退伙生效日。(二)退伙的效力其一,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其二,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 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 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其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 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其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
7、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 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 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5 .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 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事业”包括各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行业,也可以是非 营利性的行业。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中。以适用法律的不同为标 准,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
8、伙。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 该类型合伙虽然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 为一个组织体,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i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类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企业型合伙适用合 伙企业法。无论是合同型合伙还是企业型合伙,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都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订立 合伙协议,都需要共担责任和风险等。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方面,企业型合伙具
9、有字号、并在 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较强的团体性,可以成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独立的 民事主体,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设立的条件、持续性、是否建立商业账簿、 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本书讨论的合伙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的企业型合伙,包 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10、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 务。(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 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 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5 )法律、行政法
11、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 .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总结法人的清算,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舌动。可见,清算为 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负责清算事务的组织, 一般由法人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法人财产、了结现存事务、 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由清算组向法人登记机关
12、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即告消灭。7 .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合并、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重要方面的变化。 法人可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变更,以此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变更是指法人从一种组织形式变更为另一种组织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一定 的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组织体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合并是指两个或者
13、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办理变更登记。(3)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除了上述组织形式、组织体变更外,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这些重大事项的变 更,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对外不发生变更的效力。8、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
14、法人终止时消灭。(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例如,公司法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能 力并不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每个法人的社会职能不同,它也只能享有法律依据其社会职能规定其享有的 权利能力。(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并且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肉容也各有区别,这是由于法人各自 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 而各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9.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
15、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 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能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它以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时,与 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机关法人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机关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 的债务,应以其独立的经费承担.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无须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10法人机关(1)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夕M弋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或者代
16、表人表示出来的。法人机关 的特征是:法人机关设立的依据是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由单个的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如厂长、经理;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各类法人的机关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法人 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如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
17、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权是执行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 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某企业的厂长、经理,某 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 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11.监护.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
18、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 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 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1 .监护的设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附户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 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2 .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1)未成年
19、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 系空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
20、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监 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 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 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是数人的,可以指定一人, 也可以指定同-N序中的数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 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
21、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 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3 .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 )保护被监护人的
22、身体健康。这是监护人的首要任务。监护人在Et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状况,防止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自身或者外力的伤害。(3)国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蒙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 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 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面口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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