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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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 1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 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2.3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 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1 )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 演练;(2)开展风险评估和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组织实施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4)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5)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3监测预警风险监测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煤矿 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1 )气象预警:内蒙古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 室、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2)山洪预警: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 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 警信息,
3、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地质灾害预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煤矿主管 部门加强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并会同自 治区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4)地震预警: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对全区地震进行震情跟踪 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 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3.1 预警分级根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 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ll级x 重大(II级X特别重大(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蓝色预警(IV级):预
4、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 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h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 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橙色预警(H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 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11 -预警发布3.1.1 发布权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 震、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 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 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盟行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
5、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 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 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 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 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 时间。3.1.2 预警调整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 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3.1.3
6、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 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12 - 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 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 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3.2 预警行动煤矿企业预警行动(1 )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立即组织人员撤离;(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 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4) 一旦发生
7、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 先期处置工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 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 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 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1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13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 故的影
8、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 群做好应对工作;(8)指令盟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 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9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 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10 )组织盟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事故报告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IV级X较大事故(II
9、I级x重大事故(II级X特别重大事故(级)四个 等级。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14 -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10、数。4.1 事故报告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 监察执法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煤矿可以直接向事故发 生地旗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应当设立并公布应急值守电话。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 蒙古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报送事故情况。特别重大 事故、重大事故逐级报送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较大事故逐
11、级报送至自治区能源局、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内蒙古局;一般事故报送至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 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每级报送的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15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报送事故 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4.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 发生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 取的措施;
12、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应急响应5.1 分级应对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 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 指挥部组织应对。5.2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16 - 故分级标准,当启动
13、I级、II级响应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 当启动川级、IV级响应时,由本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 公室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 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响应。5.3 先期处置煤矿企业(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2)根据分析研判,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 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 好状态、
14、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 情况下正常运转;(5 )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 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 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 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超-17 -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机构启动预案实施救援。5.4分级处置IV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V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IV级应急响应 状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
15、促事发地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 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照 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 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情况, 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 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 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 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煤矿事故应急 救援指挥机构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5.4.1 III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II级响应时,自治区指
16、挥部办公室进入III级应急响应 状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 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 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18 -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 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 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 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 发布事故信息。5.4.2 II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I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全 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
17、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 负责人和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 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 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 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信息。5.4.3 I级响应处置当启动I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全 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 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 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 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18、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 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 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请国务院-19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3监测预警3.1 风险监测3.2 预警分级3.3 预警发布3.4 预警行动4事故报告4.1 事故分级4.2 事故报告4.3 报告内容给予支援。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自治区、盟市、旗 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处
19、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 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 报送国务院。发生在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煤矿事故,事发地盟市、 旗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 盟市,实施区域联动。5.5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 )指定负责部门单位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 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
20、用品, 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 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 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 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 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 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 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 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
21、地人民政府依法 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 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 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 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 依据参考。5.6 信息发布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会同宣 传部门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
22、 统一、及时、准确、客观。5.7 应急结束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特殊情况除外),导致次生、 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 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 结束。-21 -6善后工作6.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组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 规定对煤矿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 提供必要的心理和司法援助;处理因事故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补 助工作。6.2 恢复生产建设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 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 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6
23、.3 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 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 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 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特别重大煤矿事故,自治区相关部 门单位应当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重大及以下事故调查由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8应急保障通信保障 建立覆盖全区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 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22 -队伍保障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 当设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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