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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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 12.03 【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浙江
2、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或者在安装燃气计量表具、阀门、燃气蒸发器等 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五)违反规定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六)违反规定使用气瓶瓶组,或者在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的瓶组气化间使用 气液两相气瓶;(七)使用明知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燃气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 户落实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停止供 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人
3、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市燃 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 域内燃气经营者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燃气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称燃气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
4、的相关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 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 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服务监管,建立燃气服务定期评估制度,畅通燃气 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燃气服务投诉,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
5、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做好城市大脑 燃气安全与服务场景建设,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 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能力进行监督检杳。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运行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燃气 经营者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燃气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运行评价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 当依法责令燃气经营者立即排除;对其他安全问题,应当依法责令燃气经营者予以 整改。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第三十三条 消防
6、救援机构负责依法监督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 场所及燃气储存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 违规充装行为,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体系,负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使用登 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二)负责查处燃气价格违法行为;(三)负责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 销售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四)负责燃气管道安装工程
7、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三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 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在燃气设 施保护范围内,协助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项目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 措施。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 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 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并 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8、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 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 施情况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 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 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9、处五千元罚 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 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
10、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 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
11、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
1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11月25 H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三章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 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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