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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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 贯彻落实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我校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实 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以马克思 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热爱本职工作,忠诚 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第二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者和接班人为己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和
2、实际 应用能力,勇于创新,积极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三条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自觉行使教师的权利,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自觉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字、 说普通话。第五条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通过 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 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 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十五条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 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其他部门无权停课。第五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 教学,
3、在保证大纲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观点, 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 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第五十七条 凡诸如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至IJ, 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岗 位;监考不负责,评定成绩、课程考核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考试成 绩无故逾期不交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旷教、泄 露考题;以及上课时所携带的BP机或手机发出声音讯号等均以教学 事故论处,视情况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十八条已晋升正、副教授的教师,若不愿意承担授课任务, 一律视为没有完成聘期内教学任务。第五章教
4、师的聘任与奖惩第五十九条依照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及 学校具体规定,根据岗位需要和各级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限额, 从已获得各类职称的教师中聘任与所获职称相应的教师(或实验技术 人员)职务,一般聘期为两年;某些已取得高一级职称未被聘任的教 师,可以留任原级教师职务或合理流动。第六十条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实验技 术人员,学校实行三年一次的评优办法。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者, 学校颁发证书和一次性津贴(具体评优办法另发)。第六十一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工作消极拒不接受任务、教学 不认真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连续两年只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的80%以 下(含80%)或两年的技
5、术职务考评为不合格或被告诫的教师,根据 学校奖惩条例,分别情况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解聘等。第六十二条对于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归入教师 本人业务档案中。第六十三条 教师的解聘、奖罚,均由所在学院、系(部)提出 意见,按学校规定程序做出决定,由人事处具体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 解释。第六条要言行得体、仪表庄重大方,讲求师德,为人师表,以 优良的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言行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具有严谨 的工作作风,严格遵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第七条教师应严谨治学,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 神,不断学习,刻苦
6、钻研,精益求精;要结合所从事专业,联系生产, 联系社会,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创新。第八条教师要相互尊重,学术上百家争鸣,工作中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顾全大局,乐于奉献。第九条教师要认真研究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更新教育思想和 教学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善于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 的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第十条教师要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 大纲,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一条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风,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 律。第十二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 究,了解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
7、用能力。 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教学和科研也可以有所侧重。第十三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可以有计划的参加培训、进 修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第十四条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其中研 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包括辅导、 答疑、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在老教师指导下实践训练一个循 环以上;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在老 教师的指导下实践训练两个循环以上;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 需提交相应资料,由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并进行评议, 证明其已具备开课的基本能力后,方可开课。对从外单位调入的任课 老师,调入前需经由
8、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人事处 和教务处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听课小组进行试听,认为合格者方可任 教。第十五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下列条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教材、 参考书及习题答案等;教师对本学科领域有坚实基础,做过相应的研 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编写出较详尽的授课教案; 经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 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开设新课程的老师要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 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 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系(部)审定,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具有副教
9、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的教师负有指导研 究生、进修生学习及授课的任务。第十七条教师应对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并经学院、 系(部)、教研室审核批准后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重复使用 旧教案或讲稿,必须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的发展,补充或 重新编写教案。第十八条教师要完成学校、院、系(部)下达的编写教材、讲 义、各种资料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完 成学院、系(部)、教研室分配的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 计、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任务。第十九条主讲教师是所开课程的当然负责人,对该课程的备 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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