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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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快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的办法(试行)(成组通(2015) 103号)精神,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高技能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人才的研发能力和承担培养任务的能力。第三条高技能人才推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推荐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推荐范围为全职在成都工作,年龄原则 在45岁以下,市属企
2、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 企业、在我市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青年人才。第五条高技能人才的人选应当热爱国家,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 力强,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在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的研发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能够承担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优秀人才。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年初印发评选工作通 知,每年全市共评选1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 的事迹材料和相关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区(市)县 人社局预审,预审合格的报区
3、(市)县委组织部。申报对象所在 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预审后直接报属地区(市) 县委组织部。(二)初审。区(市)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 初审后,每个区(市)县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候选 人,由区(市)县人社局或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邀请业内专家组 成评审专家小组,专家组由7人构成,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选 进行择优评选,并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 果提交市委组织部。(四)审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 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培养对象。(五)公示。拟培养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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