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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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 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
2、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 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 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
3、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
4、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 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 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 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
5、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 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 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 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 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 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
6、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 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 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 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
7、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 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 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 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 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 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 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
8、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 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 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 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 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立即整改,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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