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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 部署及省委、市委、区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高 水平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 规字2019) 17号)、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 加 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意见(番人才领字(2021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番禺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关于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本管 理办法制定参照文件是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三
2、十 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具 体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 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 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面(二)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夫 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 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从高不累加。(三)申请人、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须签署盖章的承诺声 明,承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信用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 依据。【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
3、际及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草拟。第十二条分配程序1 .制定分配方案。实施机构结合城区建设、产业发展需 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 核发布,首次分配方案或特殊事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报区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2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向实施机 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选择意向房源。3 .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实施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列 入租赁保障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4 .统筹配租。实施机构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统
4、筹配租,分10 配结果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5 .签约入住。配租结果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实施机 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人才公寓,需分配给符合条 件的人才居住,在租赁期更换人员的,要及时向实施机构备 案。【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分配 程序、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草拟。第十三条租金补贴申领程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人才公寓 租金补贴的兑现工作。符合补贴领取的承租人,凭缴款明细 (或发票)、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按 程序提交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
5、和社 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拨付金额;对审核通 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进行资 金拨付;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每年进行资格复审,仍符合 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加 强协作,努力实现租金补贴“免申即享【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11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草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建立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接番禺区高层 次人才管理系统,实现申请人身份验证及数据传输、统计分 析等功能。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租赁比例、后期 管理等情况,实现人才安居有关政
6、策网上申请、受理、查询、 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推动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 婚姻、家庭、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草拟。第十五条人才公寓信用管理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 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 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 理其人才公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申领市场房源 的租金补贴的,由审核部门驳回申请,5年内不再受理该人
7、12 及该单位人才安居申请。经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的,应当解除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实施机构收回人才公寓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收回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除追缴欠款外,同时按照同区 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将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违法信息列入信 用记录,并依托“信用广州”网站和监督部门门户网站依法 依规进行公开。【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草拟。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管理(一)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 期限。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续租条
8、件且需要续租的, 经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 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 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 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草拟。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使用维护管理13 (一)承租人应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 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 维修或者赔偿。(二)实施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
9、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三)实施机构可结合入住人才的日常生活需求,为人 才提供托老、托幼、家政等有偿服务,不断完善配套服务, 提升人才公寓管理水平。【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草拟。第十八条人才公寓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 并腾退人才公寓:(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因劳动关系变化不在本行政区域 内工作的。(二)承租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或享受其他 安居保障政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草拟。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监督14 - 人才公寓相关工
10、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一)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调换人才公寓,单位整 体租赁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不得擅自改变房 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实施机构没收押金、 收回住房并将其列入信用记录,同时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 行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申请。(二)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 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取消租金补贴:1 .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2 .银卡人才不在申请单位工作且未重新办理申请登记 的;3 .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内拥有自有产 权住房(房产登记次月开始计算)或已通过其他方式
11、自行解 决住房的;.累计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5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已享受本区安居扶持政策的;6 .整体租赁单位未向符合资格的人员分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租赁15 合同约定的情形。【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草拟。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才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
12、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草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上级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规定 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草拟。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草拟。16 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 权型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持有番禺区人才服务卡(白金卡、 金卡、银卡),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所在单位的工商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
13、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其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 享受过本区安居扶持政策的人才。尚未办理人才服务卡的人才过渡期住房可通过新就业无 房职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途径解决。【注释】人才公寓的房源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及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条草拟;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对象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 才引领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意见(番 人才领字20211号)(二十五)优化提升高层次人才一站 式服务保障。向经认定的各类人才发放“番禺区人才服 务卡”,人才凭卡可申请办理子女入学、人才住房、医疗便利、 休闲旅游、补贴拨付等业务;人才服
14、务卡根据关于进 一步完善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有关政策的工作方案(番组 202024号)发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草拟。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目前已有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优 先配售,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人才,可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其他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目前尚无政策依据,需待市出台相 关政策后另行制定。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局)负责指导人才 公寓的政策制定和服务机制创新发展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 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人才 公寓的筹集建
15、设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资格 和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房产情 况,根据区的人才公寓建设需求,会同土地开发部门安排用 地,在年度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落实保障性租赁 住房(人才公寓)配建任务。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负责开发番禺区人 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和人才公寓的投融资、建设筹集、分配 管理及运营等综合服务。区财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科技工 业商务和信息化、城市更新、土地开发、投资促进、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 寓相关工作。【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人
16、才公寓 管理办法第五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 理办法第三条草拟。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四条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 才居家生活需要。【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第五条 人才公寓规划选址应考虑职住平衡等因素,兼 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配套服务,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 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 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收捐赠房 源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在市场租赁房源中认定或与社会 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六
17、 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草拟。第六条筹集方式(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 查并筛选出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 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实施机构视 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二)从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划转。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 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在满足拆迁安置需要的前 提下,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 才公寓)管理、使用,实施机构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三)盘活利用市场房源。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收购、租 赁市场房源、与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合作等方式 筹集人才公寓。【注释】本条参照广州
18、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九条 及结合区政府批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整合统筹利用政府 住宅物业的请示内容622套住房用作人才公寓草拟。第七条建设方式(一)项目配建人才公寓。在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 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全区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 类项目)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中小户型住宅;在产业园区可配 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便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筹集。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 源可供应情况确定。(二)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存量用地集中建设。区本级 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或共有
19、产权住房服务我区人才。鼓励区属国企利用 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服务我区人才,也可以通过政府自建 或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人才公寓。(三)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应设置多种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 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 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注释】本条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一条草拟。第八条分配退出方式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利用, 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住房分 配方案,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实施机构筹集的或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符
20、合 条件的人才供应,在满足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分配后,如仍有 剩余房源,预留一定数量房源,根据人才的申请时序纳入日 常人才公寓配租,面向人才配租入住的房源确定为人才公寓; 其余房源,实施机构可转为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非人才公寓)运营。人才公寓和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间,每 一次空置后都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注释】为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参照 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 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广州市荔湾区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八条“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 构筹集建设的人才公寓原则上优先向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 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
21、、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 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荔 湾区重点企业及荔湾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 倾斜供应,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 位进行分配。”,并结合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任务和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草拟。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人才公寓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持有人可按照以下标准, 申请本区人才公寓并享受优惠。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积计 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 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权属单位或者实施机构确定,人才公寓 租金标准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一)白金卡持有人可选择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并享 受租金补
22、贴或单独申领租住市场房源的租金补贴,给予不超 过120平方米、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租住5 年后最多可续租5年,续租期间按标准缴纳租金;租住市场 房源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最长5 年。(二)金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不超 过9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租住2 年后最多可续租2年,续租期间按标准缴纳租金。(三)银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或合租)人才公寓, 给予不超过45平方米/人、最长2年20%租金补贴,先缴后 补。租住2年后最多可续租2年,续租期间按标准缴纳租金, 需由单位整体租赁。(四)面向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发达国
23、家 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卡脖子”关键核心技 术研发攻关人员等全球高端人才或其他特殊情况,其安居需 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具体方案由区委人才 工作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 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草拟,黄埔区符合条件 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 给予不超过150 m 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骨干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给予不超过90 nl2、最长2年50% 租金补贴。根据区委组织部建议,鉴于白金卡持有人属于较 高层次的人才,人数相对较少,白金卡持有人租住市场房源 的租金补贴按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第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安居保障 所需补贴及相关费用。【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草拟。第四章申请与分配第H一条申请规定人才公寓定向服务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持卡人。白金卡、 金卡人才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银卡 人才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通过整体租赁的方式申请租赁合租人 才公寓。(一)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自有产权住 房。3 .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