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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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 部署及省委、市委、区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高 水平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 规字2019) 17号)、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 加 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意见(番人才领字(2021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番禺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关于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本管 理办法制定参照文件是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三
2、十 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具 体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 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 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面(二)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夫 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 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从高不累加。(三)申请人、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须签署盖章的承诺声 明,承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信用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 依据。【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
3、际及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草拟。第十二条分配程序1 .制定分配方案。实施机构结合城区建设、产业发展需 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 核发布,首次分配方案或特殊事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报区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2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向实施机 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选择意向房源。3 .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实施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列 入租赁保障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4 .统筹配租。实施机构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统
4、筹配租,分10 配结果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5 .签约入住。配租结果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实施机 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人才公寓,需分配给符合条 件的人才居住,在租赁期更换人员的,要及时向实施机构备 案。【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分配 程序、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草拟。第十三条租金补贴申领程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人才公寓 租金补贴的兑现工作。符合补贴领取的承租人,凭缴款明细 (或发票)、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按 程序提交材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
5、和社 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拨付金额;对审核通 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进行资 金拨付;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每年进行资格复审,仍符合 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加 强协作,努力实现租金补贴“免申即享【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11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草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人才公寓信息管理建立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接番禺区高层 次人才管理系统,实现申请人身份验证及数据传输、统计分 析等功能。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租赁比例、后期 管理等情况,实现人才安居有关政
6、策网上申请、受理、查询、 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推动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 婚姻、家庭、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草拟。第十五条人才公寓信用管理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 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 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 理其人才公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申领市场房源 的租金补贴的,由审核部门驳回申请,5年内不再受理该人
7、12 及该单位人才安居申请。经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的,应当解除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实施机构收回人才公寓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收回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除追缴欠款外,同时按照同区 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将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违法信息列入信 用记录,并依托“信用广州”网站和监督部门门户网站依法 依规进行公开。【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草拟。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管理(一)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 期限。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续租条
8、件且需要续租的, 经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 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 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 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注释】本条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参照广州市人才公寓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草拟。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使用维护管理13 (一)承租人应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 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 维修或者赔偿。(二)实施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
9、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三)实施机构可结合入住人才的日常生活需求,为人 才提供托老、托幼、家政等有偿服务,不断完善配套服务, 提升人才公寓管理水平。【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草拟。第十八条人才公寓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 并腾退人才公寓:(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因劳动关系变化不在本行政区域 内工作的。(二)承租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或享受其他 安居保障政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草拟。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监督14 - 人才公寓相关工
10、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一)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调换人才公寓,单位整 体租赁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不得擅自改变房 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实施机构没收押金、 收回住房并将其列入信用记录,同时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 行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申请。(二)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 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取消租金补贴:1 .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2 .银卡人才不在申请单位工作且未重新办理申请登记 的;3 .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内拥有自有产 权住房(房产登记次月开始计算)或已通过其他方式
11、自行解 决住房的;.累计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5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已享受本区安居扶持政策的;6 .整体租赁单位未向符合资格的人员分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租赁15 合同约定的情形。【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草拟。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才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注释】本条是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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