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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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 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 8号)、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财金融(2021) 1991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 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 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 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 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
2、方案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的资金。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二、主要修订内容按照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北 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知识产 权局、北京市财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完善制定依据。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 8号)、北京市市级
3、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京财金融(2021) 1991号)作为制定依据。(二)完善基金投资运作原则。将基金投资运作原则修 改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三)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将基金存续期、投资 期和退出期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10年、8年和2年分别调整 为8年、5年和3年。(四)调整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一是明确基金管理费 用来源为从基金中列支,同时明确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 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二是将 基金管理费计算基数从“实缴出资额”调整为“实际投出本 金”。三是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的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上 限下调至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1.5%每年
4、。四是增加对于基金 已退出本金以及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两种情形下,不再计提 管理费的规定。五是增加关于管理费计提方式的规定,每年 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 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 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 分基金管理费用。(五)完善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增加基金代持机构 和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妥善保管的规定,有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六是完善文字表述。按照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第22、25条相关文字
5、表述作对应修 改。止匕外,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共八章、二十九条。E.-W- 早B原文修订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 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 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财资产(2016) 695号),为引导各类 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 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 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 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
6、、法规,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 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 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 8号)、北 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 1991 岂2,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 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工作实际,
7、制定本办法。附件3修订内容对照表修订内容对照表早B原文修订后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 基金的 设立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 8年,退出期2年。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区年,其中投资期5 年,退出期贵年。第三章 基金管 理新增第十四条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 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 记录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 金
8、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基金代持机构应对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一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费用根据协议约定 可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 关中介机构等工作。(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 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 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并应符合以下早B原文修订后基金的 管理费 和收益式,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枷(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 式,母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0. 5%;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 的2%。要求:(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
9、直接投资方式, 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1.5%/年;(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 母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0.5%/年;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2%/年。(三)从项目或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不再计提管理费用。(四)政府投资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后, 不再支付管理费用。(五)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 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 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早B原文修订后第二十二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 赛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 时,可
1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超额收益奖励。奖 励比例一般不超过收益部分的20%。具体收益 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 件中进行约定。第二十三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 费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 时,可对壬复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奖励。 在确保市级财政性资金获取基准收益的前提 下,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收益的20%。具体奖励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第二十五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 算。对归属于政府的出资额和收益(含利息) 金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 算。对归属于政府的投资
11、收益、利息、收回的本金等,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 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 基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设立。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 资本。第五条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应在北京市注 册成立,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有 限合伙协议。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 年。第七条基金聚焦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首期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领 域。第八条 基金可以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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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市 重点 产业 知识产权 运营 基金 管理办法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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