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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试真题+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司考真题2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 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 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 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 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 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 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 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 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
2、某等 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已广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 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 回答以下98-100题。98.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答案:ABCD2002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A.销售鲜活商品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C.销售积压茴品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答案:ABCD73.欣欣公司为
3、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 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 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1990年,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研制开发成功了一项新 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并用本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 长韩长城姓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命名为WH系列新型橡胶防 老剂“。在该系列产品中,WH-O2”产品是专用于轮胎橡胶配方中 的防老剂。1992年,原告开始批量生产WH-O2”产品,投人市场 后受到用户好评。投产后,该产品的年产量及
4、销售量均在一千吨左右, 每吨可获利近2000元,经济效益较好。中国橡胶、橡胶工业、 轮胎工业对橡胶防老剂作过专题介绍和评论。1993年,原告生产的WH - 02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被 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994年,此技术成果 被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展览会”评为优秀成果 一等奖;同年,原告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先 进高新技术企业。1994年3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 WH橡 胶防老剂的商标注册申请。至诉讼时,国家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 1994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冒用其WH - 02橡胶 防老剂产品的名称和商标,生产WH -
5、02橡胶防老剂产品,销售 给天津、河南、杭州等地的轮胎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 知名商品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起诉至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 万兀。(2 )点评本案涉及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问题。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 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必须知道知 名商品的含义。就知名商品而言必须具备两个特性:第一、即商品的知名度。其标准应根据该商品在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内的消费者知名程度。只要商品在本领域内、本行业里为绝大 多数人所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就可称之为知
6、名商品。那么根据 案情陈述可知,本案WH 02橡胶防老剂已经达到了上述标准。第二、商品名称的特有性。所谓特有性是指自己特殊具备的,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名称。本案中的原告在研制成功橡胶防老剂这一 新型产品后,便以该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长韩长城两人姓 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成形式命名了产品的名称,其中包括了 WH- 02橡胶防老剂,而WH-02并不属于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或 者国家标准中的排名序号。因此,WH-02橡胶防老剂名称无疑具 备特有性。经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的WH-02橡胶防老剂具备知名商品的条件。尽管原告WH-02橡胶防老剂产品名称在诉讼之前尚未 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但根
7、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原告对WH-02 橡胶防老剂这一特有名称仍然享有专用权。而作为与原告地处同一城 市,在同一领域并生产同一类产品的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将自己的橡胶防老剂也以WH - 02命名,虽然被告在WH-02 橡胶防老剂上冠用了 “春城牌商标,并在也在包装上注明了生产厂 家、地址,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与原告生产的WH-02橡胶防老剂 的混淆,易使购买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同是该知名产品。根据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5
8、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 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8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XX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于公司管理落后,不注重开 发新产品,公司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电器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量很小,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己达几十万元。公司总经理苏某 忧心忡忡,想着打开产品销路的问题,听别人谈及给人回扣的方
9、法, 非常感兴趣。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苏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 的经理刘某,两人就购销XX公司的电器产品一事进行了商谈,决定刘 某去XX公司看货后签订购销合同。刘某和其商场家电部主任一道去 XX公司看货,家电部主任仔细查看和试用了 XX公司的电器产品后向 刘某汇报,指出XX公司电器产品的质量一般,式样陈旧,且价格较高。 晚上,XX公司邀请刘某、家电部主任共往金月酒楼具体商谈签订 购销合同之事。苏某在酒桌上提出,只要两人愿意帮助销售XX公司的 电器产品,将给予两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刘某和家电部主任为丰厚 的回扣所诱惑,答应购买XX公司价值20万元的电器产品,包括小型 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
10、。合同签订后,苏某即将16000元交到两人 手中。XX公司的电器产品于几日后由公司送往百货商场。(2 )点评本案涉及到苏某的回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 题。第一、苏某的回扣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从所得价款中提取一定 比例的现金或者额外以定额的方式支付给对方的货币。并不是所有的 回扣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规定:”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只有在 帐外暗中回扣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苏某以秘密的方 式给予其对方16000元的
11、回扣,而且没有入帐,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第二、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 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或者购买 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 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10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镉镇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某研究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 果。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 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 产品的领先
12、地位。氢镇电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该所于 1990年开始研制,于1994年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银 电池1.5 - 2.0倍,综合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上述两种电池制造技术 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形成生产能力。该研究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 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 - 350万。被告孙XX于 1977年至1989年在该所任镉镇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 月任氢镇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该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 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 包括镉凰 氢镇电池制造技术。1991年3月,孙XX在该所制定的 谁主管谁
13、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 字。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委到该研究所处洽谈转让镉银、 氢镇电池制造技术事宜,该所由孙XX、鲁XX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 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XX达成协议,约定给付孙XX、邵 XX夫妇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XX、邵XX、鲁XX将其 掌握的镉镇、氢镇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天公司。1994年 1月XX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银、氢镇电池。1994年10月 30日,孙XX调离原研究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 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 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
14、2月搬入上述住宅。(2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镉镇、氢镇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研究开发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技术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原 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认定镉银、氢镇电池制造技术是受法律 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开关厂、经委采用提供风险金、住房和入股等 物质利诱手段,与原告技术负责人孙XX等三人私下签订组建XX公司 的协议,获取孙XX等三人向该
15、公司披露该所的技术秘密。开关厂、经委的上述行为显属引诱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孙XX等三人明知其掌握的技术属研究所的技术秘密,却在物质利 诱下,擅自披露、使用,因此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 开关厂、经委和孙XX等三人已经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二、开关厂、经委和孙XX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责令三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11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1997年8月,春花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 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
16、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 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云兰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 人问津。云兰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 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云兰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 的市场份额。1998年3月,春花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 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1998年7月,云兰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 作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 优化纸质。1999年2月,云兰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 1999年2月19日,春花纸厂因产品滞销、财政困难而停产。1999年3月13日,春花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云兰纸厂
17、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2 )点评本案涉及到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一、云兰纸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 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 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L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3、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而本案中云兰纸厂以
18、明 显低于成本价(每箱18元)的价格销售餐巾纸,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 对手春花纸厂,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四种例外 情形,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云兰纸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云兰纸厂应当承担其 行为给春花纸厂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在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13条、第14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清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兴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具有 共同的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恒兴 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 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本属于清源公
19、司的顾客。作为应 对措施,清源公司公司董事长肖某于199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 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 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与此同时,公司还展 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在清源公司的对外广播中,公司称:本公司所 设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的公司,虽然设奖,但公 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一、二等奖已由公司自己 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责,
20、务请广大消费者今 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次认定广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 兴公司遂以清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确认, 在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之前,只有恒兴公司一家进行过有奖销售, 且两公司相距甚近,更易使消费者相信欺骗、坑害消费者”的公司 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是普通消费者所中。由于清源公 司的虚假宣传,已使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影响。人民法院在审 理此案的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 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法院判 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费用 862元由被告承担,并将
21、有奖销售的其他问题交由市工商局处理。工 商局经调查发现,公司职工赵某实为代公司买下了一等奖,而公司所 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商 局责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进行有奖销售,并罚款3万元。(2 )点评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一、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第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 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清源公 司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 二等奖由公司自己人摸去,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第二、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 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 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 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五千元。在本案中,清源 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存在三处违法之处:1、故意以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本案中清源 公司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违反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2、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清源公司所设四等 奖中的自行
23、车实为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 (二)款的规定;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本案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其 最高奖项金额为48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二) 款的规定。第三、清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清源公司对因其违法行为给恒兴百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 偿责任,包括恒兴百货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次,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责令清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20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 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
24、后设有20余 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U月3日在我国获 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 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 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 牛肉面大王字样。1999年6月7日,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 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 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 快餐厅仅将横
25、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 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 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2000 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案 件。第一、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在北京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 连锁店经营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特别是在北京地区的消费者中享有 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依法应认定原告经营的牛肉面为知名商品。本案 被告使用的颜色为“红白蓝,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颜色为“红蓝 白,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二者的差别难以区别。依据
26、专利法 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加之原告的 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是作为装饰使用的,且原告经营的牛肉面为 知名商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不正 当兄争。第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 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应当承担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照本条规定,由于本案被告的 行为既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对原告 应负赔偿责
27、任。原告可以以被告获得的不当利益或以原告因侵权而受 到的损失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因调 查该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诉讼 费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22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 2001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 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 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 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 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
28、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 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称该 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 某买走凉席后,该经销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 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但该地的工商部门闻讯前来调查,认为某经销 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没收了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 )点评本案涉及到帐外回扣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问题。第一、该经销公司的”奖励行为实际是一种帐外回扣,构成了 不正当竞争。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 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并不是所有的 回扣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只 有在帐外暗中回扣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中某经销公 司给购买凉席者的奖励,采用的是暗中商议,所得奖励并不 入账,实际上是一种帐外回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第二、该经销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该经销公司违法行 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 “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
30、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 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 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 承担民事责任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答案:AD74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 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 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1、,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 为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 二兄争答案:BD75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 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相国酒”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相国酒是甲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其装潢具有显著特征C.乙公司的“相国酒名称和装潢与甲公司的混同,导致混淆 D.乙公司的仿冒行为
32、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24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 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 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 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 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
33、, 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 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 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 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 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 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 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 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 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 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鉴于此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一、责令该厂立
34、即停止违法行为; 影响;三、赔偿银瓶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四、处以二十万元的 罚款。二、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登报个月,澄清事实的真相,消除(2 )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 任问题。第一、保温瓶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 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 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本案保温瓶厂宣传其他保温瓶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并声称自 己所生产的保温瓶已经克服了该缺陷,实际上就是对其产品的性能
35、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保温瓶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监督检 查部门应当责令保温瓶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其情节处 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15条,第四章 第27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1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 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某建筑公司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价中标,多方 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知负责本次招标的张某 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该公司领导让李某去说情,并承 诺如果该公司能够获得承包权的话
36、,就给李某1万元的好处费,张某 10万的好处费。李某去找张某,张某答应帮忙,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 天把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据此 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条件在投 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程中,张某利用其 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致使该建筑公司最终 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其他建筑公司对此事很是不满意,举报到 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经查证:其 他建筑公司反应的情况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7 条判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受 贿的张
37、某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 )点评本案涉及到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 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而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利用其职员李某与招标的张某 之间的同学关系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者,致使其他投标者失去中 标机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 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 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38、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筑公司的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30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 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2001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 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 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 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
39、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 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 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拿来了 “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了份检验报告绵羊牌洗衣粉查封。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 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 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2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
40、争行 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 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 正当竞争。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 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 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 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 门应予以赔偿。答案:ABCD76.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
41、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 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 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三分之一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 赔偿损失。关于乙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 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 务B.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构成实 质相似C.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D.证明甲公司
42、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答案:AB21 .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 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 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 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 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答案:C22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
43、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 样D. 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 上答案:B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爰。甲市政 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 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 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上级机
44、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D1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 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 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 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 可以是过失答案:B15.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 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
45、,遂向 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 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答案:C【案例五】某旅行社A在开展国际旅游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实力,与另一家旅 行社B形成竞争。近年来,旅行社A国际部大力挖潜,摸索出了一套 开展国际旅游的经验,业务如日中升;而旅行社B则由于缺乏人才, 业务每况愈下。旅行社B为获取旅行社A的国际旅游经验,便用高薪 将A旅行社国际部的所有雇员全部挖到本旅行社任职。A旅行社国际 部的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后,用A旅行社的国际旅
46、游经验开展工 作,业务很快赶上并超过A旅行社;而旅行社A则又每况愈下,业务 量急剧下降,国际旅游业务更一时陷入瘫痪。为此,A旅行社同B两 旅行社打起了官司,状告B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状 告A旅行社国际部的跳槽雇员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R问题?(1) A旅行社的跳槽雇员是否侵犯了 A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为什么?(2)B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R问题简析1(1) A旅行社的跳槽雇员侵犯了 A旅行社的商业秘密。因为: A旅行社与B旅行社是同业竞争,存在着互不为对方及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旅行社
47、的国际旅游经验能给A旅行社带来经 济效益,又为B旅行社所垂涎,符合商业秘密的商业性特征;A旅 行社的国际旅游经验不能被B旅行社用一般方法所获取,只能通过高 薪挖掘人才的方式而得到,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A旅行社 的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后,用A旅行社的国际旅游经验开展工作,不符合同业竞业的禁止性规定;B旅行社业务 很快赶上并超过A旅行社,A旅行社业务量急剧下降,国际旅游业 务更一时陷入瘫痪,同A旅行社的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后,用A旅行社的国际旅游经验开展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A旅行社雇员跳槽及跳槽后行为,侵犯了 A旅行社的商业秘密。有关这个问题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8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得比较具体明白。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 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 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 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 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