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
《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实施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XX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 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 见(兴署发2017) 140号)等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等人员实 施的救助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 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2、。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 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XX 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县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XX救助站,须经县救 助站同意;(二)先救治,后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药,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现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 伙食、陪护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解决。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支持、协助县民政部门XX救助站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 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 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 助或减免学
3、费;支持县救助站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 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社区办):要联系辖区派出所,定期对各村屯进行巡查,特别是冬季要突出夜巡,主动发现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乡镇政府(社区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 原则,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本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妥 善安置,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对外地流入人员要先救助,保 证吃饱穿暖,送派出所查明身份,然后送县救助站;各乡镇(社 区办)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外地护送回来的生活无着流浪乞 讨人员,要及时主动接收或接回,实施救助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五条县救助站:按照县救助站工作规程
4、履行职能, 从机构运转、救助流程、寻亲发布、托养业务、档案资料和消防 安全等方面加强县救助站规范化建设。加大对辖区内重点道路、 商业场所以及城郊结合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力度,积 极开展主动救助行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供救助;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做好政策宣传。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 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 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积极开展滞留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的身份信息询查,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线索,加 强救助寻亲信息与公安部门人口走失信息的协查比对,为来站寻 亲人员
5、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受助人员离站的,县救助站应当通 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对不能接领的由县救助站负责 联系送交。第二十六条其他部门:县编办、司法、发改、人社、信访 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协助县救助站做好全县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救助站工作人员的 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县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 履行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县民政部门举报;县民政部门经查 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
6、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受助人员应当遵守县救助站的各项规 章制度。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 举报,不及时责令县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 员不报请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 则,由公安或县救助站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进行初 诊,决定是否收治。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 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
7、人、未成年人、妇女,按照“先解 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残疾人、 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三)部门联动,强化协商。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公安、 卫健委、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 共同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于流浪乞讨 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各部门 职责范畴内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属地管理,分级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建立各 村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机制;(五)标本兼治,源
8、头预防。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 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遗 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 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 法严肃处理。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第四条救助对象(一)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 的人员;(二)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三)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四)在街头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 困境未成年人。第五条救助内容(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
9、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 车凭证;(六)其他救助内容。第三章救助管理机构及认定程序第六条XX县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县救助站”),设在XX 县XX社会福利中心,全天24小时负责接待工作。联系电话: 5122208, 具体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 体的救助工作,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协助盟救助管理 站XX民政部门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等工 作。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 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级 生活 无着 流浪 乞讨 人员 特殊 群体 救助 管理 实施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