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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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平安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 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明2021年7月25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平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平安工作,预防和 削减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急的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平安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其次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 尘涉爆企业平安监管的部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 有较大危急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 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3、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平安的监控、报 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其次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平安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据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照实 记录专项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的;(二)未照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
4、状况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其次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 故隐患,未实行措施消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平安监管的部门责令 马上消退或者限期消退,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 尘涉爆企业平安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5、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没有进 行粉尘防爆平安设计,或者未依据设计进行施工的;(二)未依据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平安管理制度或者内容 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三)未依据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平安风险,未 建立平安风险清单或者未准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四)粉尘防爆平安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托付开展技术 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托付开展技术
6、服务工作,出 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有关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 业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 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平安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峻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 业禁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
7、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 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猛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纤维或者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急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依据爆炸性环境消灭的 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急区域。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平安工作负主体责 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粉尘防爆平安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 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 建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 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
8、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平安监管 的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据分级属地的 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平安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其次章平安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平安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平 安工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 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 人员粉尘防爆平安职责。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和落 实粉尘防爆平安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平安管理制度应当包
9、括 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平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 修理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 产、设备、平安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把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 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照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平安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状
10、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 案。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供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依据使用规章佩戴、使用。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 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 作业人员至平安场所,不得接受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 施。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 等粉尘爆炸危急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急场所的位置、范 围,并依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 确定有关危急场所平安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 确责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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