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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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笫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团体),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Private Equity Funds Association,缩写为 SZPFAo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设立,主要由深圳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机构、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 地方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服务、协调、自律、 先行”的基本职责,提供行业服务,服务会员各项
2、合法合理 需求,维护行业整体合法权益;发挥协调、纽带和桥梁作用, 增进会员交流互动和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不断提升行业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投融资和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 求等方面的能力;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运作, 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持续提升行业信誉;坚持开拓创新,在 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等方面先行探索有效模式和积累有 益经验,积极推动行业在服务国家政策,尤其是服务粤港澳 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先 行、引领作用,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审议秘书处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三)审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四)决定其他应
3、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 员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 之一。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 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应事先征得本团体秘书 处同意。会员理事更换代表,应向本团体秘书处书面报告, 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代表工作。第二十七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拥护本团体章程及支持本团体工作;(四)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
4、适宜担任理事的情况;(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理事或秘书处提议时,可召开理事 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 主持。理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 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并代行职权。第三十一条 会员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 会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5、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取 消会员理事资格。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 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成员 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 (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职 权。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 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
6、授权 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 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 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在会前对会员、理事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参加大会的会员代 表、理事代表名单;(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 和表决是否合法,以及议事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本团体章程 及全体会员
7、利益;(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等相关的各类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六)监督本团体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七)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审查结果;(A)规范本团体工作纪律,监督本团体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九)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监督意见;(十)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等重要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业务主
8、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告;(十一)全面监督本团体各项工作和行使其他应由监事 会履行的职权。笫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非 会员监事不超过监事总数的五分之一。会员监事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监事调整监事代表须向本团体 书面报告,经本团体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监事代表工 作。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代 表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监事 会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代表、秘书长、副 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代表。第四十条 监事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道正
9、派,有良好的声誉;(二)在私募基金行业具有丰富的工作阅历和经验;(三)身体健康,热爱和支持本团体工作;(四)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况;(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或一名监 事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监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事 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 负责人或其他监事代表出席并代行职权。会员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监事会会议,由监事 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取消监事资格。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 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
10、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代表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会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四节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 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特别会员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 业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秘书处提交审议,由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 干。第四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为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 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 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指导,日常 工作由秘书处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接和服
11、务。第五节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副 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兼职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 荐,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声 誉度;(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在诚信、合规等方面无不适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 况;(七)会员
12、(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 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四十八条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四)审批本团体日常有关重要事项或签批日常各类重
13、 要文件;(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 书长代其履行职权。第五十条 本团体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 名,专职、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 长开展日常工作。兼职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从理事、监 事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第五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三)组织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批;(四)组织
14、协调各内设部门及外派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各内设部门或外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六)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外派部门专职员工的聘 任;(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A)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 单位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九)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财务管理与使用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员分以下四个层次缴纳会费:
15、(一)从会员理事、会员监事单位中选出的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二)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监事单位;(三)普通会员单位(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特别会员;(四)普通会员单位(管理基金规模较小)。笫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 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 务、会计等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16、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党建工作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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