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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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心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吴忠市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同心县应急 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同心县应急管理局法规 与信息化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笫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行政处
2、罚决定;(二)行政强制决定;(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涉及听证事项的;3、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 以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承办科室应当在执法决定告知和听证前,将拟作出的该执法决 定送法规与信息化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 过的,不得提交局务会研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三)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3、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承办科室在指定时 间内补交。第六条 法规与信息化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A)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规与信息化科可以组 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法制审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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