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和知识小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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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和知识小问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 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行政复议权限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一行使。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社会知晓度,帮助 广大群众更好、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行政复议,营造推动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现结合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工 作实际,公布以下典型指导意义案例,并形成知识小问答, 供广大群众了解。是否构成因工伤亡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伤 亡认定为工伤的,首先
2、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其次 才审查是否符合“职工”或者其他特别的身份、情形。本案中, 陈某搭乘李某2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经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主管部门认定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符合“受到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因工伤亡的重点在于是否为“在 上下班途中”。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查明,本次 交通事故发生在李某2与陈某相约去该工程工地上班途中。申请人主张陈某非因工伤亡,但在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及 行政复议期间均未提供
3、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定陈某受 交通事故死亡为因工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焦点二,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 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的个人所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在此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下,被挂靠单位与被聘用人员是否存 在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的条件,因此适用本条规定不需要 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
4、决书认定李某1与申请人是挂靠关系,陈某是由李某1雇请、发放工资,陈某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据此按照工 亡认定为工伤的,需要符合“职工”的前提,故不应当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因此,陈某与申请人无劳动 关系不影响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 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陈某因交通事故伤案例三、杜某不服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杜某来信的 回复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杜某被申请人:某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杜某来信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 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质量安全
5、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 事件信息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之子黎某2011年8月12日在某医院手 术后昏迷至2016年2月4日死亡,客观上已发生两次重大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某医院应当每次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 小时内,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被 申请人)报告。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医疗质量安 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不以认定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 错为必经前置程序。而通过申请人先后两次以医疗损害为由 向法院起诉某医院,某医院早已获知申请人之子的死亡可能 成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完全符合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6、的 标准。申请人在涉案投诉申请材料中明确指出某医院存在未 按照暂行规定“逢疑必报的原则,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涉及申请人之子黎某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在明知某医院不依法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 况下,不依法处理,其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暂行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等相关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认定和上报主体为医疗机 构。在某医院向被申请人的回复中,某医院认为,对申请人 之子黎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常规,且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该起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医院未进行上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问题,对某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申请人之子黎
7、某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某医院并无违法行为,申请人 反映问题不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被申请人根据申请 人的投诉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了回复,履行了 相关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医院是否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的行为不侵犯申请人个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虽 名为投诉,却实为举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同时,被申请 人对某医院是否上报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作 出何种处理,属被申请人对某医院的行业监管范畴。依据暂行规定,申请人并不拥有要求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 采
8、取某项具体措施或作出某项具体决定的请求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驳其行政复议申请。【焦点问题评析】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如何准确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根据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 事件报告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医 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改进,切 实保障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行为本身体现的是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便于医疗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结合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 息报告情况是影响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9、和医院评优的重要指 标。医疗机构是否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为,可能会对 其等级评定、评优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至改进医疗质量”“保 障医疗安全”等公共利益,但并不会对申请人合法利益产生直 接影响。结合本案实际,某医院是否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为不侵犯申请人个人的合法利益,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 务未产生增益或减损效果。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 报作出的回复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并非适格的行 政复议申请人。案例四、李某某不服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请求确认区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城乡建委限期
10、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村内承包有合法的集体土地。2018年5月,其土地和农作物被某政府 强制征收,该征收项目为某铁路枢纽项目,其至今未见到铁 路枢纽项目的征收公告和征地批文等,也未与相关部门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其认为区城乡建委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为核实铁路枢纽项目的合法性,其于 2018年5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6 )向区城乡建 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涉及铁路枢纽项目的建 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根据EMS官网投递记录显 示区城乡建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其邮寄的申请请材料, 但区城乡建委
11、未对其进行任何回复,也未向其作出延长信息 公开答复期限的说明,故区城乡建委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时 间已经超过15个法定工作日。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区城乡 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因此,请求确认区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政 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城乡建委限期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该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李某某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了内部检索但未查询到李某某 申请公开的“铁路枢纽项目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 料”,因该委不具有铁路枢纽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2、未 掌握李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委于5月29日11时24 分以电话形式告知李某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 委的掌握范围并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后该委制作了非本 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于7月13日向李某某邮寄送 达,书面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委的掌握范围 并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 等规定,该委于2018年5月29日以电话形式对李某某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的口头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答复方式符合法 律规定,同时该答复内容与该委于7月13日向李某某邮寄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内容一致,故 该委已经履
13、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请求驳 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 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 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工作日,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和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 正,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制作或保存单位申请,同时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信息。本案 中,区城乡建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李某某的政府信息 公开申
14、请,于5月29日以电话形式对李某某进行口头答复, 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邮寄送达非本单位掌 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区城乡建委的上述答复行为虽然履行 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未能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纠 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确认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李某某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焦点问题评析】行政机关能否以未掌握相关信息为由拒绝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根据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
15、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 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只要不属于重复申请等特 殊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即使行政机关未掌握该政 府信息,也应当予以答复,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 系方式等。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二、行政机关能否以口头答复代替书面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 请人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答复,不能以口头答复代替书面答
16、复,同时还要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体现信息 公开便民的原则【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请求确认区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政府 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城乡建委限期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某区某镇石梯子村村民,在村内承包有合法的集体土地。2018年5月,其土地和农作物被迎 龙镇政府强制征收,该征收项目为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简称铁路环线项目),其至今未见到铁路环线项目的征收 公告和征地批文等,也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其 认为区城乡建委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极大的随意 性。为核实铁路环线项目的合法性,其
17、于2018年5月18日 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6)向区城乡建委申请政府信息公 开,要求书面公开“涉及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的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根据EMS官网投递记录显示区城乡建 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其邮寄的申请请材料,但区城乡 建委未对其进行任何回复,也未向其作出延长信息公开答复 期限的说明,故区城乡建委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已经超 过15个法定工作日。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区城乡建委未履 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 此,请求确认区城乡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区城乡建
18、委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该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李某某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了内部检索但未查询到李某某 申请公开的“铁路枢纽东线项目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 报材料”,因该委不具有铁路环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 责,未掌握李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委于5月29日 11时24分以电话形式告知李某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 属于该委的掌握范围并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后该委制作了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于7月13日向李某某邮寄送达,书面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委的掌 握范围并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
19、一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 十六条等规定,该委于2018年5月29日以电话形式对李某 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口头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答复方式 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答复内容与该委于7月13日向李某 某邮寄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内容一 致,故该委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请 求驳回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 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 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工作日,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和内容不符合相关要
20、求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 正,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制作或保存单位申请,同时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信息。本案 中,区城乡建委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李某某的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于5月29日以电话形式对李某某进行口头答复, 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并向李某某邮寄送达非本单位掌 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区城乡建委的上述答复行为虽然履行 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未能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纠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投诉举报回复
21、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请求撤销该 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某品牌内窥镜重庆合法正规代理商。申请人在做市场回访时发现某康复医院使用的某品牌内 窥镜摄像系统的序列号有明显篡改痕迹,并与某品牌厂家确 认该序列号设备不是某品牌厂家所生产,申请人作为某品牌 在重庆的合法正规代理商,发现某康复医院使用的该品牌内 窥镜摄像系统非某品牌厂家生产的正规产品,遂于2017年 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就某康复医院使用的该品牌内窥镜摄像系统系假冒伪劣产品提出举报,截止2018年11月,被申
22、 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双方一直都是电话沟通,且每次 都是申请人问询后才有回复。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收 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称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系假冒 伪劣产品。被申请人认为: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经多方调查取 证,根据各方的回函,某康复医院在购进某品牌内窥镜摄像 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确认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李某某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焦点问题评析】一、行政机关能否以未掌握相关信息为由拒绝作出信息 公开的答复根据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 公
23、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 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只要不属于重复申请等特 殊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即使行政机关未掌握该政 府信息,也应当予以答复,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 系方式等。二、行政机关能否以口头答复代替书面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 请人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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