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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援藏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第三次对口支援西藏工作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拉萨市援藏项目和 资金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藏 发改区域2022) 10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援藏项目,是指由北京市、江苏省 (以下简称支援省市)援藏资金支持实施、纳入国家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实施的对口支援西藏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经对口 支援省市后方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 目。
2、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援藏资金,是指支援省市筹集并落 实的,由本地财政部门接受的来自对口支援省市财政部门的所有 资金,包括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支援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 援藏项目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项目责任单位依照项目法人制 形式和要求,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援受 双方协商确定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管理有相关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援藏项目审批、实施、验收、运营管理、后评 价等事项,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 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
3、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拉 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拉萨市援藏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拉政发2017183号)同时废止。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援藏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对口支援省市明确的重 点行业领域予以安排。援藏资金不得用于本地楼堂馆所、“形象” “政绩”建设;不得用于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 的项目;不得用于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不得用于各类公务接待,或平衡 县(区)、部门预算。第六条拉萨市受援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拉萨市 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拉萨市受援办”),负责统筹推进经济对 口支援工作,协调、衔接对口援藏建设项目
4、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下达批准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承担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援藏建设项目落实工作。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 对口援藏规划,由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会同拉萨市 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先后经报请拉萨市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组织衔接平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拉萨市发展改革委商请 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报支援省市批准实施,批复文件和规划文本 及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八条 对口援藏规划要做好与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的有效衔接。在编制对口援藏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把握好对口支援工作的定位,加 强与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规划实施连续性、时效
5、 性、实效性、长效性。援藏项目在纳入规划阶段,需征求各行业 部门意见,避免出现多头申报问题。第九条 年度援藏项目计划的制定以援藏规划为依据,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会同拉萨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底前,研究 提出本年度计划执行评估报告和下一年年度计划,经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商请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报支援省市批准。每年3月底前,拉萨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对口支援省市批准的年度 项目计划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市直部门,同时抄 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 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商定后,按照对口支援 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变
6、更手续,经支援省市前方指 挥部报对口援藏省市后方工作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由拉萨市发 展改革委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援藏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 照统筹协调、优化程序、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实施分类科学管理,开设办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第十二条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项 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组 织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援建方式可分为“交钥匙”和“交支票”项目两类,原则上采取“交支票”方式由本地组织实施;
7、项目技术难度高、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经援受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采取“交钥匙”方式由支援省市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市直项目或跨县(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各县(区)项目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审批严格执 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严禁将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规 分包工程。第十五条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列入规划计划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000万元以下(不含)援藏项目,可合并项目可行 性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代可研)的审批。1000万以 上(含)援藏项目,要逐步审批可行性研究
8、报告、初步设计投资 概算。第十六条 援藏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得超概算投资建设。若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变更、增加投资的,具体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国 令第712号)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 行。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相关文件、技术 资料,提出交工报告,项目总监负责签署意见。项目单位对初步 验收资料档案及项目进行审查初验,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 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 算,总结预(概)算、竣工决(结)算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第
9、十八条 具备竣工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区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工作。第十九条定资产投资项目(非涉密项目)依托西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按照项目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工 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 时限等,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 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另有援藏项目信息系统的,整合运用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录入。第二十条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先报备,后实施”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实施方案 等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
10、备登记。报备审核依据侧重于项目实施 内容与计划的符合性,技术难度相对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评审。第二十一条 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实行项 目化管理,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项 目概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必要性或可行性、项目预期 目标或成果分析等;实施方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委托资质 中介机构等;经费预算:总经费、各项费用列支或执行标准、经 费筹措、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等;考核方式:量化考核、具体 考核等;验收形式:总结、成果论证或结题报告、资金结算或报 账结果或资金审计报告等。第二十二条 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由支援省市有关部门牵头或参与实施的,
11、应征求支援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根据资 金来源,由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会同拉萨市县审计、财 政、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第二十三条 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审核后,应当将项目实施及 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并 抄送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没有牵头单位的,项目责任单位直接 报送。第二十四条援藏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规定履行完成有关审批或审核手续,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 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违规审批、审核。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援藏资金到位后,拉萨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 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12、及时下达资金指标至市直各单位或县 (区)财政局。计划外援助资金(各单位、各县区自行申请的), 在资金到位后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口援藏资金要 在国库中核算管理,均不得设立对口援藏资金专户,援藏项目实 行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拨款申请, 在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由拉萨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责任 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项目进度执行情况依法依规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竣工决算,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或项目审计工作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 资评审批复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将项目财评或审计相 关
13、情况报送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和各级财政 部门。第二十八条 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责 任单位应健全资金管理台账、严格支出管理、加强跟踪问效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进行财务决算,依据财务决算报告清理资金。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核算统计汇总由市(县)发展改 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组织。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对口支援省市分类,及时清理结余资金,并将结余资金上报 文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 含援藏资金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投资来源比例上缴。第三十条 结余资金必须用于规划内项目,在规划中
14、期评估 和优化完善阶段纳入规划统筹使用;中期评估结束之后年度产生 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纳入下一个规划期的规划统筹使用。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拉萨市发展改革委会、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援藏规划计划执行、项目审批、项 目实施等进行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二条 拉萨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同 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接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抽 查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三条拉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采 取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适时对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四条援
15、藏项目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决策、审批、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 援藏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将援藏项目 和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援藏 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确定各项绩效 目标,并向同级发展改革、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上报项目支出 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 目资金指标下达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发现问题要 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在援藏项目完成后,及时对援藏资金的使用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援藏项目资金绩 效目标自评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由发展改革委抄送财政部门、 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通过创新方式方法,在每年预算执行结束 后,适时对援藏资金的使用和结果进行后评价和绩效考核,强化 评价和考核结果运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 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当绩效运行情况与 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预期目标 实现,稳步推进评价结果公开,并把绩效结果作为援藏绩效考核 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对口支援省市提供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 资金,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执行。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支援省市对援藏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