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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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7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 景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和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 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 建成区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建委、电业、房产、工商、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
2、设应当遵照设计新颖、制作精 良、设置安全、美亮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必须进行夜景灯饰建设。(一)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二)三四级街路两侧十层以上的建筑;(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 设施;(四)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的。第七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灯饰建设应按照政府规划进行;(二)新建十层以上建筑夜景灯饰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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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城市 夜景 灯饰 建设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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