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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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分包项目经理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 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 后生效。8. 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 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 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
2、延 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 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 任的义务。8. 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 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 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 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 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 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
3、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 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 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 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 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 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 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
4、 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 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 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 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 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 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 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 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
5、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 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 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 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 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 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 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 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 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
6、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 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 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 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 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 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 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 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本合同第11.
7、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 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 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 1除12. 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 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 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 承担违约责任。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 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 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 1分包
8、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 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 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 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 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
9、目经理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 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 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 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 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 况。14.2分包人应在14. 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 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
10、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 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 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 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 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 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 顺延的工期竣工。16. 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 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 1
1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 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 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 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 管理的责任。17. 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 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
12、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 发生的费用。18. 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 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 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
13、本合同专用条 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 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 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
14、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 4分包人应当在19. 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 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 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 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 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 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 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
15、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 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 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1. 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 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 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2. 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 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 包人不予计量。23. 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4.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16、定承包 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 次扣回。24.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 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4.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 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调整支付。24.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 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4.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
17、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 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 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 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 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 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 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 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 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
18、分包工程 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 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 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5. 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 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6.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 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7.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 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 无需由发包
19、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 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 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 程竣工验收通过。28.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 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 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 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 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 容,进行
20、工程竣工结算。24.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 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 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 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 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 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 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 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21、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 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 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 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7.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2、5. 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 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 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第一部分 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 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汇,小写:元。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一月一日开工;竣工
23、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一月一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 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 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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