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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江大校办201137号)一、盲审原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三)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二、盲审对象论文盲审的对象为我校当年准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博士生100%,硕士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一定比例抽取,但提前或推迟答辩、导师前次有盲审不合格的学生的学位申请人员100%。三、盲审办法(一)研究生院根据每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分布情况制定出盲审方案,并交分管校领导审批。(二)参加盲
2、审的研究生:博士生每生送审三份,硕士生每生送审二份。如不能按时提交盲审论文,按当次论文盲审不通过处理。四、盲审工作要求(一)论文盲审人员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由研究生院负责在专家库中抽取。(二)为保证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正常进行,规定研究生论文盲审时间为30天(寒暑假等国定假日时间扣除)。(三)参加盲审的博士论文,要在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盲审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论文的评审意见,可视作通过,进行正常的论文答辩。但如果评审意见收回后为不通过,则该次答辩结果作废。(四)参加盲审的硕士论文,论文送审与答辩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如果评审意见收回后
3、是不通过,则该次答辩结果作废。(五)盲审结果是申请学位资格要求之一,通过论文答辩且盲审通过者方可上学位分会讨论学位。(六)提交的盲审论文一般不退回。五、盲审结果处理(一)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的论文评审意见,为有效评审意见,由研究生院通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研究生是否进行论文答辩。(二)若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后收回的论文评审意见,研究生院通知学院,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处理意见。(三)盲审不合格的论文即使已通过论文答辩,仍需重新送审和答辩,并且第二次答辩必须在第二次盲审通过之后进行。(四)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可追加二位评阅人再审,若再次出
4、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只要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该论文评审结论即为不合格。(五)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表”后,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分委员会成员对被盲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及盲审意见进行评议。如认同盲审结果,则应责成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如不认同盲审结果,则建议研究生院组织校外专家复审。复审的盲审费用由
5、导师或研究生承担。(七)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八)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下一轮双盲评审或评议,且盲审费用自理,同时提高所在学科双盲评审比例。(九)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两次(不同届)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则限制招生两年,若一届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十)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十一)凡参加江苏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不接受复审,按上述(七)至(九)的规定执行。六、关于涉密论文审阅办法(一)涉密论文确认1. 经科研院确认的与密级科研项目有关的学位论文;2. 论文工作虽不涉及密级科研项目,但部分内容不宜对外公开,则由导师申请,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交研究生院备案。(二)涉密论文审阅确认为涉密论文不执行盲审,但需进行评审,由研究生院根据论文涉密情况邀请校内外专家到校评审,论文不得带出评审地点。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江大校办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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