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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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3云司1. 12019】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落实汽车客运站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 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 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 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 附件2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doc附件3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doc3. 附件4:出站登记表式样.doc第五条
3、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 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 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 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 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
4、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 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 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 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 不出站。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 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 生
5、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 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 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 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
6、产的负责人;(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 演练;(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 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 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 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如 实记录;(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 部门实施;(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 织或
8、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和分析工作;(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 定。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体按照道路运 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 程,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
9、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 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 站开展。安全生产教
10、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6个月。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 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 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 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 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 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 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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