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科研信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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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科研信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 信用管理,提高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 研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科研信用是指机构或人 员开展科研项目时的职业信用,是其践行承诺、履行义务、遵 守科研准则与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本细则中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厅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或由厅 立项,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发展、科技研发应用、标准制 (修)订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项目。第三条 (管理对象)本细则所称科研信用管理的对象
2、为 承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第四条 (评价机构)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职责对黑 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 行信用评价。第五条 (评价原则)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第六条(评价等级)信用评级分为优秀(A)、良好(B)、-1-合格(C)、差(D)四个级别。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程序第七条 (内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 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
3、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 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二)经费管理:对落实项目经费和经费使用中的诚信状 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三)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工作大纲评市、合同 签订、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上报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 记录和评价。(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成果完成情况、验收手续办理、 材料归档、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五)其他:对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相关主体在 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 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八条(程序)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在每年 4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已验收的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 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
4、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评价标准具体 见附表1。第九条 (特例)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第一承担单位和项-2-目负责人,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信用优秀对待;若有通报批 评记录的,视其严重程度按照信用良好及以下对待。第三章结果应用第十条(等级公示)厅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用等 级初评结果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评定结果在黑龙江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申诉举报)第一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信 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厅科技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 违纪、违规行为,均可
5、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 应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二条(申诉举报处理)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 构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确定有关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 并发布。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项目,厅将优先推荐 申请国家和省各级科技成果奖励;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项 目负责人,视情况对其相继承担的在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或抽检 中给予免检,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信用等级为“差”-3-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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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交通运输 科研 信用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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