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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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提高学 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 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二章学位授权
2、第四条 区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士学位 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由区 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具体 工作由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组织 实施。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增普通高等学校(含本6.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遵循合理设置、严格评选、 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对特 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或奖励证书。第十六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 学位、高等学
3、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全区学士学位管理、 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 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第十八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 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类授权专业名单(含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名 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联合学士学位培 养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构建完善的学士学 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一)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未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 准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积极整
4、改、加强建设,在首批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按程序重新申请授-10 - 权审核。(二)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 对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重点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尤其是 各类学位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二)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 检。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 量监管,严格执行备案、审核程序;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业水平测试组织情况及学位授予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每 年分类抽检一定比例的各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其中辅 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在设立起3年内将 重点抽检。(
5、三)对存在学位管理工作混乱、学位授予程序不规范 和违规授予各类学士学位等学位授予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 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依法依规采取工 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第二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 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 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 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 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11 - 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等),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
6、证书(包括辅修 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备案、管理、公示 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 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 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 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学士学 位授权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号)自 动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12
7、 - 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申请审 核程序如下:(一)学校对照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 在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二)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校 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最迟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 前提交。(三)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 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通知学校。(四)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五)专家评议组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2/3 (含)以上
8、专 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六)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审核 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七)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 位。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和本科 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 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 请。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学校对照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 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增本科专业,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校 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最迟于招
9、收首批本科生当年12月底 前提交。(三)自治区学位办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 符合申请资格的专业名单并通知学校。(四)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专业进行评议,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如有 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获得2/3 (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 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五)自治区学位办公示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异议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审核 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六)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 业。第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的高校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主审核工作。学士学位 授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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