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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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文明校风 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第三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的,进 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理赔等。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
2、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校 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 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1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 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参加或组织、介绍他人参加违规集会、传销等非 法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加入或参与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 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成立未 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 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 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十)在集体活动中扰乱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等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视情节及后果-10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 电器
4、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险,未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教学、实习、实验等安 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 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性活动中因 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 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影响灾 害事故发生后灾害消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公寓楼、教学楼及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 自进行文体活动,
5、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 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和经济理赔外,按以下规定处分:11 -(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对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进行偷窃,视情 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盗窃、损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图书或 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仍然收
6、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进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行 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第二十三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校内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性 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利用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二)传播,发展教徒的;(三)设立场所,建立组织的;12 -(四)进行其他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第三节 涉及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及学习纪律的行 为和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 考试必
7、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对学生违纪、作 弊行为的客观记录,由教务处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行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本科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对课程给予重修 机会。(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
8、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 为考试严重违纪: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2、将试卷
9、(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 记过处分;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 的,给予记过处分;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 生正常答卷的,给予记过处分;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给予记过处分;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14 给予记过处分;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给予记过处分;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作弊:1、
10、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 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名、学号 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 及办法确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11、5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 组织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 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经 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对于一学期内必修课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
12、 时、未到5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给予退学处理。-16 -第四节 涉及道德品行的行为与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按 以下规定处分:(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出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 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等公共场所有行为不检, 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
13、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的,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对公共卫生造成妨碍、 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 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 文件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1、伪造学生证、奖学金证书、一卡通、成绩单、推荐 信、就业三方协议等各种证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三)设立场所,建立组织的;(四)进行其他活动,经教育不改的。17 -第三节 涉及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及学
14、习纪律的行 为和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 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对学生违纪、作 弊行为的客观记录,由教务处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行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本科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对课程给予重修 机会。(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15、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 -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 为考
16、试严重违纪: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2、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 记过处分;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 的,给予记过处分;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 生正常答卷的,给予记过处分;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给予记过处分;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 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17、。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分:(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二)在学校调查处理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 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或者主动向 受侵害方赔礼道歉、理赔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为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 真相起到积极作用或其他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四)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做出违纪行为的,能主动 检举、揭发被胁迫、诱骗事实,且认错态度良好的;(五)既往表现良好的学生;(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表现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
18、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恶劣的;违纪后恶意串 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饰所犯错误;对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给予记过处分;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 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
19、名、学号 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 及办法确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20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 组织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
20、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 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经 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对于一学期内必修课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 时、未到5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21、 给予退学处理。第四节 涉及道德品行的行为与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按-21 - 以下规定处分:(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出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 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等公共场所有行为不检, 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的,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对公共卫生造成妨碍、 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 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
22、各种证件或证明 文件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1、伪造学生证、奖学金证书、-k通、成绩单、推荐 信、就业三方协议等各种证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3、转借各种证件 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对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私刻、伪造公章;(2)伪造他人签名;-22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5、违反学校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 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学习成绩评定、专业调整、就业、评奖、处分 等原因,对有关人员
23、进行挑衅、谩骂、污蔑、诽谤、寻衅滋 事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八)违反社会风纪,按以下规定处分:1、侮辱、诽谤、谩骂、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经教 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2、调戏、侮辱或其他不文明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3、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九)制作、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按以下规 定处分:1、阅读淫秽书刊,浏览黄色网站(页),观看淫秽录 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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