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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买卖合约协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销售方):相关地址:服务联系电话:公司传真:销售顾问:联系电话(销售顾问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购车方):联系联系电话:相关地址:国籍: 性别: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 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合约协议缔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约协议。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主签署本合约协议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 相关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更,单价也 会因此有所变
2、更,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汽车品牌车型车型代码生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厂商数量车身颜色首选:次选:内饰颜色单价(人民币)此价格仅为裸车价格,不包含车上添置的精品、车辆购置税、挂牌手续、保险费、车辆抵押费、金融机 构贷款验资费等费用,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如需要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代理服务事项,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 协议,合约协议乙方机构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总价(人民币)特别备注第二条支付时间2.1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于本合约协议签订之日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支付订金(即预支 付)人民币 元(大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交款之日,订金自动转为等额车款。2.2 支付方式方法:a
3、、 一次性支付济度工:在接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车到通知后三天内,合约协议乙方 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付清全部车价款。b、 汽车消费贷款方式方法:在接到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车到通知后十二天内,合约协 议乙方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付清全部车价款。以下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按合约协议约定时间支付。i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 实际发放款为准)。ii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其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 付的。特别提醒:i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支付车价款时,应当支付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财务部 门并索取加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
4、如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以汇款方式方 法支付合约协议价款的,应当支付至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指定帐号;汇款方与合约协议乙方机 构不一致的,需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出具汇款方代支付证明),否则视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 支付该项车价款;ii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持上述凭证亲自办理合约协议总价款的结算手续 并据此换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第三条交车3交车时间:年 月 日前。3.2 交车方式方法: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提:其他方式方法:3.3 交车地点:3.4 验收合格:a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合格并签署车辆交接书,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 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合约协议甲方
5、机构提出。b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c车辆交付之时,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转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特别约定: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同意:1、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可以提 车:i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付清全部车价款;ii提车人出具了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开具的全款收 据(或发票)、提车单和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有效证件(如提车人非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本人,应 同时出具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署的非本人提车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2、合约协议甲方机构见到上述单据和证件后,即视单据和证件持有人为有权提车人(如非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本人,视为已经获得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提
6、车授权)、提车手续齐全,即 行放车。3、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应对全款收据(或发票)、提车单、个人有效证件妥善保管, 合约协议中方机构只对交易所及证件进行形式审查,因合约协议乙方机构保管不善导致车辆 被他人提走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概不负责任,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第四条质保及售后4.1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出售的车辆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按国 家“三包”规定享受“三包”服务。4.2 不在“三包”范围的车辆及其配件以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条款为准,符合 相关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4.3 不在“三包”范围的车辆整车、零部件总成的维保期限执行生产厂家维保条款的规 定
7、。4.4 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地方)的书面鉴 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特别提醒: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的雇员或代理人均无权做出超越本合约协议所载的任何保 证或做出任何未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书面同意的更改。第五条不可抗力5.1 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约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而非属任何一方过错 或过失致使合约协议迟延或部分、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自然灾害、如洪水、瘟疫、火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等;b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动、罢工、骚乱、政府征收、征用等;c政府行为,国家环保、汽车等政策调整、汇率变动;d运送工具或其他公
8、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失误导致的延误;e汽车生产厂家对合约协议约定的型号车辆做出生产计划及其他政策调整。5.2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无法履行合约协议的一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无法履 行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本合约协议或解除本合约协议。特别提醒。因各地政府出台车辆限制政策,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提醒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 签署本合约协议时确认其本人已经获得当地的汽车上牌资格,因为当地政策限制导致所购车 辆无法上牌的,不视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履行本合约协议的责任,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合约协议乙方机构自己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未按时
9、交付车辆,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有权解 除合约协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向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6.2 合约协议乙方机构未按时交付车款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将书面支付或提车通知邮 寄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相关地址(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本合约协议中填写的相关地址), 通知书邮寄三日后视为已经送达至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合约协议乙方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十五 日内仍不能付清车价款的,合约协议甲方机构有权解除合约协议,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在合约 协议乙方机构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元(人民币)作为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返还给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第七条其他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约协议的权利和义务。7.1 双方前列相关地址、联系电话若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 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7.2 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约协议履行地(即交 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 本合约协议经合约协议甲方机构加盖销售合约协议专用章、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字 盖章(或加盖公章、合约协议专用章)及收到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的订金之日起正式生效。本 合约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执 份。合约协议甲方机构(签字盖章盖章):合约协议乙方机构(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盖章):日期:日期:销售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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