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施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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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施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 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
2、急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 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 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 施。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 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 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 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 抽查。资
3、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 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 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 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 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4、工作人员不得干 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 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 障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 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 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 内不
5、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 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6、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 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 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 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 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
7、全评价、检测检验活 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 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 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 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8、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 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 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
9、全生产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 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 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 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10、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 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 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 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 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维护行业秩序。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
11、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 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 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 (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 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 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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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施行 安全评价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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