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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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勘察设计的补充完善工作,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省规划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 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
2、善、优化等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 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按照厅工 作安排具体负责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工作;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依据,不作为对施工单 位的结算支付依据,也不作为控制招标限价的依据。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 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开展 成本分析,参考有关技术经济文
3、件和市场价格水平,单独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分析 资料。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完善有关计价依据或定额资 料,并报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及过程 监管,并根据计价依据或定额出具相关造价审核意见。第二十条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 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 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 在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 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
4、计变更文件时,应一并批复概算或 预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 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市(州)造价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该在收到符合条件 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 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 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二预算单价X (1-招标控制价较预算 下浮比例)X投标净价/招标控制价净价。市(州)造价机构应加强对新增单价 的监督检查。第二十
5、四条因项目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 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 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第二十五条因项目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 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 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 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
6、制。项目法人 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 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 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 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 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 (州)造价机构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社会 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市(州)造价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
7、变更费用的处理意见。(三)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第二十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设计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州)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当某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净价的10%, 项目法人须在备案材料详细说明原因。第三十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 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 概算,经批准同意后,
8、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 的应向厅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三)申请报批的请示文件,项目法人编制的概(预)算执行报告;(四)设计变更台账(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 定文件);(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 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州)造价机构审核、 审计部门审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一条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
9、 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 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 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 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 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
10、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 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并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 细则执行。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 责任。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 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交(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未按本办法履行设计变更手 续的工程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11、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 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厅公路局和厅造价站应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市(州)造价机构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市(州)造价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或 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 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第四十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12、返工、维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拒不履行返工、维修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可报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降低 信用等级。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 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暂停资金支付, 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 名单”。第四十二条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
13、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 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卜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利用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行政审批职能职责,依据省 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 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 执行。第四
14、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30日厅印发的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5) 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解读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自 2015年3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行为,做好勘察设计的补充完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挥了 重要作用。一、办法修订必要性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理念也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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