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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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 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四川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 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 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 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2、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 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 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 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
3、要的资金安 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 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 定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 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 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根据合同要求设置设计负 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施工现
4、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 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 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 管理控制。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经理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 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应当依法招标,严禁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 分包招标形式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 体牵头单位(人)共同组织
5、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 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单独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单位独立承接项目,以设计和 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 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 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 业施工业务。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项目 的全部设计或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 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
6、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 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承担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 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根据项目技术条件、实施计划和工期安排, 分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分为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等三个阶段)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部分可凭咨询论证意见办理施工许可外,其 余各阶段工程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7、查,审查意见作为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要件。按规定应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国家投资项 目还应当提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证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增设工程总承 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 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 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
8、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 定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 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 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
9、应当服从工 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 定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 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 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 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三十六条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
10、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勘察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 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 备案。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 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 和电子档案,并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 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 进行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
11、类工程资料的审核、 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 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第三十八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 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连 带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 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程序及时履行变更及签
12、证手续,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 高价结算。第四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采用 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竣工结算和决算审核 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 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 结算。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合格书、施工 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 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
13、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管理技术文件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第五章监(:管理第四十二条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委等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决策、招投标和施工过程实施协同 监管,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 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信 息共享整合机制。第四十三条市发改委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的监 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项目决策程序
14、或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牵头组织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第四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依法依规加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积极采用“双随机”检查和信用评价等监管手段,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 设基本程序,合法合规开展工程总承包活动。严格核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 加大对以工程总承包名义,实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或联合体组 成不合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及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行政执
15、法部门进行查处。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执行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指导。严格预算约束,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 收回。第四十六条市审计局应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发现工程总承 包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第四十七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将市属国有企业工程总 承包项目建设单位不规范行为纳入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市级、 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将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在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 绩考核中运用。第四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交 易错漏信息预警,预警信息及时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供
16、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 督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增设“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 咨询”标识选项,分类统计并依规共享两类项目的交易信息。第四十九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 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 有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国外资本在蓉投资依照国际惯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投标,中标作为工 程总承包单位。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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