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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 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庄规 划、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 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整治、 管护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及 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 筹资金使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
2、治理工 作。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 承担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职责。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 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 村规民约,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协助和配合镇人民政府组织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乡村振兴、园林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奖补
3、、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 元化投入机制。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 境治理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 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人居环境治理目 标、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村庄规划不符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际需求的,村民、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改建议,镇人民政府认为 确有必要修改,可以依法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并报区人民 政府批准。第
4、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 理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下列农村 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饮用水、电力、通信、排水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三)道路、桥涵、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四)农膜、秸秆、畜禽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 处理设施;(五)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 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检查。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经济水 平、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 方
5、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确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标准和 改造模式。村民新建住房以及利用村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 旅游项目,应当同步配建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 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 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或者村镇 一体化治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模式,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 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济条件 较好、人口密
6、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 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 件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 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稳定运行,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 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对农 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消除黑臭水体。鼓励村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 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第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 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 分类处置的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
7、收转运处置市场化。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确定 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 垃圾出村处理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农村生产经营者建设集中堆肥场, 就地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和农业废弃物,促进资源回收利 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综合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使用环 保农业薄膜等环保产品,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秸秆 等农业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鼓励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参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回收利 用。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农村设立再生资源回 收网点,建立相应的回收
8、信息平台,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 收等服务。第十四条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 下列规定确定:(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 人;(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沟渠、堰塘等公共空间,村民 委员会为责任人;(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公 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六)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 为责任人;(七)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 动组织者为责任人;(八)施工现场,建
9、设业主或者施工主体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第十五条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电信杆架和管线, 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电信设施共建 共享,协调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杆架和管线进行定期清理 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及时清除废弃杆架、管线。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村庄清洁 行动,引导村民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清除庭院 内外的杂物、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 物资、生活用品、秸秆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 外整洁有序。鼓励村民因地制宜选择路面
10、材料,硬化美化入户道路。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 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 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 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 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与农村公路 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 美化。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二)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四)将城镇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和填 埋;(
11、五)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禽畜围栏;(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义务监督 员,从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 阻等工作。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等活动,通过 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 理。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 检查,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 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将城镇 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和填埋的,由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 侧搭建禽畜围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强制清除。第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 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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