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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 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加强专 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 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关于印发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制 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用于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资金来源包 括年初预算安排和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 项资金。二、市级财政依据动态监
2、测和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财政 资金,建立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县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 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 坚成果,切实惠及脱贫地区、脱贫对象、经济欠发达村和低(三)公告公示材料;(四)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签署“已 获市级奖补资金字样,退回原单位)。单个项目奖补资金超过10万元的,允许分段验收分段 奖补,并在项目批复时给予明确。二十、整村推进项目允许按实施进度分期付款,附以下 报账资料:(一)项目中标
3、通知书及公告公示材料(附公告网页、 公示相片);(-)合同原件复印件;(三)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单(附件3)、工程款付 款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单、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有效票 据等;(四)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清单;(五)项目验收报告。二十一、每年6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应按法定程序选定 低收入户商业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承接机构,选定后30日内 将年初预算保费全额预拨给承接机构,年度终了据实清算, 结欠或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调剂。政策调整不需使用,财 政结余部分原渠道全额收回。二十二、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设定
4、资金绩效目标,开展 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 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二十三、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要按照关 于转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 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职 责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资 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扶贫 (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二十五、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 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
5、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 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二十六、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 印发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收入农户,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四、市财政局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 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 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6、五、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 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 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六、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 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创收、整村推进、住房条件改善提升、 应急救助、医疗保险及产业保险补贴等方面,以及市委、市 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七、重点支出方向的扶持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一)产业发展项目1 .补助对象:(1)经济欠发达乡镇、村,包括*县(城 关范围内街道、乡镇除外)和*镇等地区欠发达乡镇、村, 沿海
7、地区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2)有劳动能 力的低收入农户,本规定所称低收入农户是指2016年建档 立卡“回头看”以来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不享 受政策对象)、重点监测户以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一般农户;(3)带贫减贫经 营主体,包括直接实施带贫减贫、开展消费扶贫的农业生产 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等经营主 体。优先扶持到乡到村带户项目。2 .补助标准:(1)乡镇、村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 资的60册其中乡镇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村 级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40万元;(2)低收入农户项 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3)带贫减贫经营主体按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 展产业或就业达半年以上补助不高于5000元,补助金额不 超过20万元;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开展消费扶贫兜底1万元 以上,按不高于兜底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万元。3 .补助范围:(1)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 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10个优 势特色产业;(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业;(3)休闲农业、 生态农业、农产品销售流通等农业新业态。(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补助对象:经济欠发达乡镇、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 安置区。
9、2 .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 目新增投资的6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 .补助范围: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9月 20日前可完工的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安全饮水、路灯 照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体育、 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 制、工程设计。(三)村集体经济创收补助项目1 .补助对象:市定低收入村集体。2 .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低收入村分布情况确 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60%,每个村集体补助金额原 则上不超过50万元。3 .补助范围:(1)盘活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办公 用房、旧厂房、旧
10、仓库、旧校舍等存量资源,增加资产性收 入的项目;(2)村集体“四荒地”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开 发,发展特色产品,增加资源性收入的项目;(3)以村集 体资金投资本辖区范围内县城或中心集镇店面、写字楼、厂 房等固定资产,购买优质国企股权;(4)采取“村集体+专 业合作社”、“村集体+行业协会”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市 场营销等服务,增加服务性收入的项目;(5)市政府决定 的其他可以实现村财创收的项目。不得用于扶贫济困、举办 公益事业、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等支出。(四)整村推进项目1 .补助对象:第五轮省级整村推进的省、市、县三级重 点帮扶村和“十四五”期间整村推进帮扶村。2 .补助标准:2021年第五轮省级
11、整村推进市派重点村每 年安排50万元,省派、县派重点村视年初预算情况安排; “十四五”期间其他年度整村推进扶持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和 整村推进项目情况确定。3 .补助范围:用于帮扶村完善水、电、路、气、通信、 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 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2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的80%,每户补助 金额不超过5万元。3 .补助范围:室内地板水泥硬化、室内墙面粉刷、房屋 围墙翻建加固、安装扶梯、房屋防渗防漏、改水改厕、安装 加固门窗、通讯通电、修建出行简易便道等。(六)低收入农户商业
12、医疗补充保险项目1 .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2 .补助范围:住院费用。3,补助标准: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扣除政策性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自付1000元,剩余部 分由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负责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 6万元。(七)低收入农户应急救助项目1 .救助对象:低收入农户。2 .救助标准:实际损失在扣除医疗保障、民政临时救助、 教育资助、保险理赔等相关报销(救助、资助、赔付)后, 缺口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封顶不超过5万元。救助资 金在当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3 .救助范围: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 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
13、难。(A)产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资金另文明确。八、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4 .弥补企业亏损;5 ,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 .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 .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九、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 配,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不少于60%。十、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流程1 .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农业农村 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 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
14、放到县 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 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农业 农村局备案。2 .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工作,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3月 底前完成(2021年度允许延后60日)。十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规 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公告公示制度。市农业 农村局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完善入库项 目信息,但不得与本规定不符,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 市
15、财政局。十二、入库项目扶持对象、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时长、 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 度。要素不齐全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推荐或批复项目,应从项目库择优选项。同一主体已获得 其它财政资金的,当年度原则上不予扶持。十三、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 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事实 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补助资 金。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 政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 (数量、质量、时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 等)。项目竣工30日内
16、,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按 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产 业发展等到人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十四、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预算资金,上 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资金来 源属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结合筹 集进度分配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下达乡 (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十五、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任务 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 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 筹整合实施方案,
17、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 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 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 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外的领域。十七、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 统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 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 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 管理范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八、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 目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 应附以下报账资料:(一)补助到户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1);(二)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三)公告公示材料。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 户核实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十九、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 创收、整村推进项目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直接拨付具 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二)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