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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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发布我镇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 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 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 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执行。第五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镇 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 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第六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 包括本办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务 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 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第七条向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 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 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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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府 信息 发布 协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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