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提高国 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 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YYY,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资占有出租单 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和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 用的房产、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 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
2、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单位、街镇、事业单位(包 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 资占有出租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国家、市有关YYY或 规章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实行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法定 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非法人单位指负责人,下同)负责制。 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 则,严禁场外租赁和私下租赁。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国资委”)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申请,对项目性质进行详细说明;(二)资产评估:由区国
3、资委通过公开比选确定评估机构并 组织其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三)核准招租方式:由区国资委根据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 交申请的内容、相关资料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招租方式。其中租 赁期限在10年以上或招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方式 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定;(四)制作协议招租方案:区国资委核准招租方式后,将招 租任务下达到区交易中心,由区交易中心制作协议招租方案;(五)“5+X”会审: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的协议招租方案交 区公管办,由区公管办牵头组织对招租方案进行“5+X”会审;(六)招租方案审定:经“5+X”会审通过后,由区国资委报 区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下达到区公管办;(七)
4、签订租赁合同:在区公管办监督下,由国资占有出租 单位与承租人在区交易中心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八)合同鉴证备案:租赁合同交区交易中心鉴证,合同一 式五份,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分别送区公管办、区国资委、区交 易中心备案。第二十四条 协议招租的租赁价格低于评估报告所确定的 评估价格或者不符合协议招租条件但确需采取协议招租方式出 租的,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定。国 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将区政府审定结果等有关资料提交给向区国 资委,由区国资委重新核准招租方式。第二十五条续租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向区国资委提
5、交重新评估及续租申请;(二)资产评估:由区国资委通过公开比选确定评估机构并 组织其对拟续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三)租金初评意见反馈:由区国资委将租赁价值初评及续 租租金意见反馈给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四)核准续租:由区国资委根据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交续 租申请的内容、相关资料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续租;(五)续租方案的拟定:区国资委将通过评估的拟续租的国 有资产招租任务下达到区交易中心,由区交易中心根据国资占有 出租单位提供的相关租赁资料拟定续租方案;(六)“5+X”会审: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的续租方案交区公 管办牵头组织对续租方案进行“5+X”会审;(七)续租方案的审定:经“5+X”会审通过后,由区
6、国资委 报区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下达到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八)续租方案反馈: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将审定通过的新 的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送达原承租人;(九)签订合同:原承租人接受新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的, 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十)合同鉴证备案:租赁合同交区交易中心鉴证,合同一 式五份,由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分别送区公管办、区国资委、区交 易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根据实际租赁建筑面 积,按以下标准提出续租期限申请:(一)租赁建筑面积200 nl2以下的,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二)租赁建筑面积200 nf以上500以以下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三)租赁建筑面积
7、在500而以上的,续租期限不超过4年。第二十七条 续租中新租金标准应在原租赁期限届满重新 评估价基础上至少上浮6%o如重新评估价上浮6%仍低于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的,按 照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原承租人对新租金标准或租赁期限等租赁方 案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原承租人不再 续租。第二十九条 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续租的,连续续租不得超 过2次。第六章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租赁合同备案和 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审核机制建设,所有租赁合同必须经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
8、 区国资委批准租赁期限可延长至十年。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限在两年及以上的,租金应在租赁 期次年开始按一定比例增幅,一般应按逐年不低于5%的幅度增 长。特殊情况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作适当调整。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 的形式,租金分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 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设施)租赁保证金应不低于购置成 本的20% o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限内,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作为当事人一 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 履行原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提出变更承租人请求的, 国资占有出租单
9、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国资委提交变更承租 人的书面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区国资委审定。应严格限制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经审核在保持原租赁合同内 容不变更的情况下,对确属非转租性质的变更承租人行为可予以 认可。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 提前三个月向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承租人按照租赁 合同有关约定腾空交房、承担违约任,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当按 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第七章风险防范第三十八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切实防范招租及合同风 险,健全承租人参与制度、承租人保证金制度及到期租赁户清退 制度,并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第三十九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及监管部门应将
10、租赁合同 及租赁活动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租金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针对拖 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应积极追究承租方违约责 任或相关法律责任,上述违约行为达3个月以上的,应向区国资 委报告备案。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审定后招租程 序可以中止:(一)租赁双方的一方或双方提出正当理由确需中止招租的;(二)第三方对租赁标的物产权提出异议且提供有法律效力 证明材料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招租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四)其它依法应当中止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
11、审定后招租程 序可以终止:(一)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向区国资委提交终止招租申请;(二)被中止的招租活动,在中止事由消除后30日内国资占 有出租单位未提出恢复招租程序申请的;(三)标的物灭失的;(四)其它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十四条 租赁过程中发生租赁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 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 行政
12、责任和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故意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牟取私利 的;(二)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 保证金的;(三)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租金、水电、物 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四)国资占有出租单位消费支出擅自抵减租金收入的;(五)国资占有出租单位及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等扰乱交易秩序行为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场外进行租赁交易的,区 公管办和区国资委有权要求国资占有出租单位终止租赁活动;情 节严重的,
13、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5+X”会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5+X”会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亲属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第四十八条 对国有资产租赁的违纪违法举报有功者,由区 国资委给予奖励。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国资占有出租单位依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组织中介评估机构对需要租赁的国有资产进行评 估;(三)负责国有资产租赁申请的受理和租赁方式的核准;(四)负责对招租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对招租程序、 租赁合同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政办法 财政 办法 重庆市 江北区 国有资产 租赁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