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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发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XX科技 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校园网的管理部门,是本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机构。第二条信息中心在涉及校园网的政治安全方面,必须接受院党委、行 政和相关安全职能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第三条 学院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的国际联网危害国 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学院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
2、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 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五条学院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 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计算机信 息网络资源的。(二)未
3、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 加的。(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应用的。第六条 校园网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的国际联网侵犯校 园网上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 规定。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校园网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国际联网 的安全监督、检查、技
4、术调控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 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 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校园内向师生提供上网服务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 责:(一)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的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 全。(三)负责对本部门的上网用户进行联网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必须进行原始文件或记录的登记备份,以待 审核。(五)发现违犯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
5、向图书信息中心报告。第十条校园网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在向图书信息中心办理联网手 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提供真实的用户信息资料。第十一条校园网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使用的电子邮件帐号以及其 他资源应保证已在图书信息中心注册。不得冒用、转借和转让。第三章管理机构责任第十二条信息中心登记校园网上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的联网备案 信息,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督促校园网上各联网部门和个人用户建立健全安 全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第十四条信息中心在组织网络安全检查时,各联网部门应当派人员配 合工作。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 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联网部门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关闭联网计算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条例的部门和个人,信息中心有权进行处理, 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部门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 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如果有条目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法规 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第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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