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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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指导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标生产,规范使用 投入品,落实农兽药禁限用和平安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完善 生产档案并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现场抽 检等方式进行。(一)实地检查。每个乡查看种植企业和养殖场各两家, 有奶站、屠宰场和水产养殖场的县随机抽查1个奶站、1个 屠宰场和1个水产养殖场并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二)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前,要与各分站交换意见, 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三)总结报告。监督检查
2、后写督查总结报告。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农产品,对违法销售 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样品监督抽查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饲料监督联查、互查工作。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 容。(二)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河北省 饲料生产企业定点联系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由县(市、 区)区饲料管理部门催促企业限期整改。(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市或 县(市、
3、区)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分;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撤消、撤销生 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兽药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兽药生产企业,发现违反兽药GMP行为的,下达书面整 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违反有关法规的,严格依法查处。10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按 照GSP规范进行经营,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使用单位包括养殖企业和诊疗机构,检查依法采购兽 药、使用兽用处方药情况,养殖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是 否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及违禁物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按照属地
4、管理的原那么,监督检查原那么上由县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进行,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局进行抽 查。根据上级安排或突发问题或实际情况安排较大的统一监 督检查、专项检查或联查。对于上级交办、投诉举报或发现 问题的随时进行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 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5、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 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11 -(三)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兽药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 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或使用单位的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 药品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六)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四、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假冒伪劣兽药、 禁用药、人用药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撤消许可证;撤消相关人员资格
6、。(十一)全县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一、监督检查对象绿色食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现场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二)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三)按规定缴纳绿色标志使用费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12 -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根据年检结果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 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 企业。(十二)野生植物保护情况监测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二、监督检查内容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 行政
7、主管部门。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十三)对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分;(二)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处分;(三)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分;(四)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 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
8、别种畜禽、以不符 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处分;(五)对销售的种畜禽未付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 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分。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 容。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缺乏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
9、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撤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10、得缺乏五千元 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证明、家畜系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 下罚款。(十四)对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1、场所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三)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四)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 有相关记录;(五)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 有相关记录;(六)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情形 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
12、16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 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 产品的。(十五)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情况检查;(二)农药产品登记情况检查;(三)假劣农药的检查;(四)农药标签的检查;(五)农药使用情况的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农药标签抽检;(二)农药质量抽查;(三)专
13、项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17 -(十六)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的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对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情况(经营档案、 台账、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委托和代销合同)检查;(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检查;(三)假劣农作物种子的检查(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四)种子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档案建立的 检查;(五)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质量检查;(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三)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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