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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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及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监督管 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 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 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 205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 指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
2、实 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公司名称提供);(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变更经 营地址提供);(六)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资料报送】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 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企业股东会决议;(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提供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 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 要求;(五)各
3、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资料报送】商业保理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金,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 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企业股东会决议;(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五)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六)股东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或收入证 明、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减资提供);(七)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变更股东及股权资料报送】商业保理 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新增或退出股东,应向所 在地县级监管部门
4、报送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企业股东会决议;(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五)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六)股权转让协议;(七)变更股东相关资料:法人股东需提供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人 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 记录报告;(A)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企业合并资料报送】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企业合并,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合并申请书,内容应至
5、少包括合并情况说明, 应当载明合并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注 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合并协议;(三)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四)合并前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需更名);(七)合并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及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九)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十)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
6、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企业分立资料报送】商业保理公司进 行企业分立,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分立申请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分立情况说明, 应当载明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称、筹建负责人及拟 任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注 册资金等内容;(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分立协议;(三)分立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以及通知债权人情 况说明;(四)分立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及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五)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六)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需更名);(A)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
7、使用权证明文件;(九)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企业解散破产规定】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责任承接等做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 接受县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 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县级监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 报,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督促企业社会公告并依法向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资料报送】商业保理公司不 再经营商业保理业务,退出商业保理行业,对存量商业 保理业务及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 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公司终止(退出行业)申请报告;(二)企业
8、股东会决议;(三)提供存续业务处置方案及公司清税情况报告;(四)经有权机构确定的清算报告或因破产注销需提 交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终止(退出行业) 公告;(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债权人公告。第二十一条【设立变更审批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在获准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 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商业保理公司在获准同意不再从 事商业保理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 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的申报 资料应规范装订,有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 显分隔。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9、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二十二条【业务导向】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坚持立足本地、服务地方,围绕实体经济,聚焦主业经营, 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有效盘活应收账款,惠及更多 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强化风险防控,促进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保理融资;(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三)应收账款催收;(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六)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可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 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资产证券化等
10、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禁止】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 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三)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商 业保理公司从作为其股东的商业保理公司等借款的除 外);(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通过虚假应收账款 开展保理融资;(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 收业务、讨债业务;(六)基于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 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 生的付款请求权因借贷或投资形成的债权及
11、其他收益权 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七)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六条【进出口保理】商业保理公司可在符 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开展出口保理、进口保理和离 岸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应当符 合国家对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组织架构与内控机制】商业保理公 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 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 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 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 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企 业安全稳健
12、运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 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 险。第二十八条【监管指标】商业保理公司遵守以下监 管要求:(一)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 产总额的50%;(二)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 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三)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四)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 末余额的1%;(五)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 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 产总额确定。第二十九条 【业务标准】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 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
13、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作保理 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基 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 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借 贷或投资形成的债权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第三十条 【定价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 全定价体系,根据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收入构成。商 业保理公司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并明确商业保理业务及相 关服务的费用、利率、期限、违约金及收取标准;有关 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 得超出规定标准,不得以隐性收费和其他变相违规方式 提高客户融资成本。第三十一条 【业务登记】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 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
14、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 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第三十二条【风险防范】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债务 人和债权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查贸易背景所 涉及行业未来发展状况等情况。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 应合理评估汇率、信用等商业风险以及国际关系等不可 抗力风险。第三十三条 【保密原则】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 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第三十四条 【保护客户权益】商业保理公司应当 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不得设 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应当依
15、法保障客户的知情 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 护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应当建立 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 理与客户的相关争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监管目的】各级监管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业保理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 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 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 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因提供商品、服务 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 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
16、款请求权。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业保理公司及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展业原则】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监管部门】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商业保理 公司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商业保 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开展全省商业保 理行业运行统计、监测、分析等工作。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 门)及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17、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监管 工作政策、制度及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式,掌握商业保理行业经营情况,推动改进薄弱环节,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商 业保理公司应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系统中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数据信息和业务信息。公 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每月10日前报送 上月经营情况,每季度20日前报送上季度经营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提供上年度经营情况。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建立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商业保理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要求:(一)商业保理公司发生以下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 大风险事件的,
18、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 门书面报告,逐级上报。1 .可能发生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风 险;2 .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 裁;3 .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4 .企业负责人、实控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下落不明;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务;5 .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6 .公司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7 .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8 .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 风险的事件。(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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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商业 公司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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