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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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 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 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家庭。第三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 和家庭财产。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贝L 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认定 时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为主,兼 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及时认
2、定,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及时退出。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监管;各镇 (街道、场、园、区)(以下统称各地)负责辖区低收入家庭认 定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 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地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 相关工作;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 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相关工 作。第二章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第六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间内拥 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 规
3、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第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 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 体核算以及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参照全市困难家 庭收入评估和财产认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适当核减 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二家庭 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义支出系数。(一)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 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及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 及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二)家庭成员中有患癌症需放化疗治
4、疗、患尿毒症需透 析治疗或器官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支出系数为2;(三)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办理了我 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支出系数为1;(四)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 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五)80岁及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1;(六)06岁(含)婴幼儿,支出系数为1。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 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按照上述规定核减家庭可支配收入后认定的低收入家 庭,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或配套救助, 上述核减规定不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第三章家
5、庭财产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主 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 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 值较大的财产等。第十条家庭财产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一)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实际 金额认定;(二)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 定;(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 的价值认定;(四)住房、宅基地等按照相关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认定;(五)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购置登记时的价值和 数量认定;(六)出售、转让财产价格按照合同认定,无合同或者合 同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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