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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管理,提高入园 项目质量,充分发挥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功 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7) 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 53号)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12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 新发展,结合四川芦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投资企业)。第二章项目入园条件第三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芦山
2、经开区产业规划。第四条达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相关要 求。第五条 按省级经济开发区入园条件要求,土地供应类 项目:工业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8万/年(纺织行业 不低于5万元/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 亩,其中食品药品加工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 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若入园项目 体现地方特色、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和使用园区零星土地的, 入园条件可适当放宽。进入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租赁面 积计算,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年产值不低 于20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80元/平方米(科技创新 型小微研发企业除外)。第六条具备以
3、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的 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经开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经开区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第三章项目入园程序第七条 对拟入园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芦山县投 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有发展潜 力、前景好的项目,由芦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 研究审议。第八条 项目通过县政府研究审议后,由县政府与投资 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同步向投资企业发放本办法。第九条 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入园前须与 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园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入园申请书;(二)项目计划
4、书及项目投资协议;(三)经开区所在地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备案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五)相关资信证明。第十条 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的项目,由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土地。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建设生产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协 调按程序办理。第十一条投资企业土地摘牌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后,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由投资企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 划建设方案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审批后,报经开区管委会备 案。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在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 方可启动建设。投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服 从相关主管部门的
5、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工程建设由投资企业自行选择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相关资质须报经开区管 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 和规范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五条 建设期限。工程建设按照项目投资协议 约定的期限开工和竣工。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建设周期的, 须经经开区管委会按程序报批。-3 -第十六条 进度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每月的25日 前投资企业应向经开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到位资金、完成投 资、(形象)建设进度等资料。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入园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
6、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 项验收。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入园条件但确需入园的项目,原则 上不单独供地,可按经开区统一规划进入标准厂房。第十九条投资企业须按备案和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 建设,严禁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第二十条 项目用地监管。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 企业项目用地情况实施监管。第五章园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或现场办 公会议,研究解决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经开区管委会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 和协助投资企业办理各种建设和生产手续,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为入园项目提供便捷快速
7、审批通道。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点项目干部联系制度。对入园的重 点企业,实行经开区干部联系服务制度,可根据企业需要帮 助代办相关手续证照,积极协助解决建设、生产、经营、生 活中遇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对入园企业的行政 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原则上以联合检查方式开展,尽量减 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乱摊派、乱罚款、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经开区对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技改资金、 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种政策性奖励、扶持资金,实行与项目投 资强度、实缴税金挂钩的管理制度。凡经开区内企业必须经 过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才能申报享受各种奖励、扶持资 金;未经经开区
8、管委会审核同意,相关部门不得违反程序和 政策对入园企业发放各种政策性奖励、扶持资金等。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 移动、涂改经开区道路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设施;不得违 反经开区管理擅自堆放、吊挂各种影响园容的物品。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 等及其宣传内容、位置等需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内容 应当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计科学,并定期进行维 修、清理。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按要求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 制:包环境卫生、包园容园貌、包绿化美化、包文明行为、 包公共设施;各企业须自行购置或租赁规范的垃圾桶,并按 规定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第二十九条建筑
9、施工单位不得在经开区内乱倒乱丢 建筑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后送到规定的地 点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经开区环境卫生。对违反 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建筑施工单位出入经开区 装运垃圾、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 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责令其清除, 清洗道路路面。拒不限期清除、清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 行处罚。第三十条 支持经开区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社会 资本参与经开区土地整治、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商业开发 等,通过参股或PPP模式与芦山国有企业开展合作;允许投 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与芦山国有 企业在经开区共同发展
10、高新技术产业,具体股份比例可以由 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中外各类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与县属国有企业在经开区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对经开区进行成片开发,经开区管委 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提供基础设施建 设的资金支持。第三十二条鼓励县属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 式吸引央企、国企、民营企业参股在经开区组建产业投融资 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进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
11、产业化项目和重点工业招商引资 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扶持。第三十四条入园项目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由经开区管 委会指导协助投资企业申报,有关单位给予积极支持。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引进人才、 特殊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员工,需在芦山办理 城镇户口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协调公安部门予以办理;涉及 子女就学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就学。其他医疗卫生、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等均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第七章企业责任与义务第三十六条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遵守经开区各项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依法生产,守法 经营,照章纳税,达标排放。第三十七条入
12、园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 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并接受 经开区管委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入园建成投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应向县经信部门申报规 模工业企业。第三十九条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 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 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 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
13、除安全隐患,落实整 改措施。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 实五到位规定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 境保护强制标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经开区管委会的 日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 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投资企 业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依法出租;未经经开区管委会同 意,投资企业擅自出租的,经开区管委会不再提供相关要素 的供给和保障。第四十四条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向投资企业和承 租企业下发通知,明确告之入园租赁要求,若拒绝执行经开 区管委会下达的通知要求,经开区管委会不再提供相关要素 的供给和保障。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经开区服务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交由相应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入园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制 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年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 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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