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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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21) 31号)、20212023年云南省政府工作 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 21号)、云南省公共文化服 务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兴边富民工 程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 18号)、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21) 4 号),云南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城镇高质量发展三年 行动计划
2、(20202022年)(云发改开放项目(2020) 999号)、云 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工作任务分解(云民宗发(2021) 36号)、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国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文旅发(2020) 25号)、2021年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实施 方案(云文旅发(2021) 42号)等政策和法规性文件要求,开展云南省 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创建一批国门文化交流中心、 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书社、国门文化传习馆、边境文化小康村,打造 边境地区文旅新场景、新模式、新亮点,推动边境地区文旅高质量发展, 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
3、省边境州(市)、边境县(市、区),以 及边境地区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国门文化”建设项目。第三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由云南省 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成立创建评定工作组,负责创建评定工作。第四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遵循客观、 公正、量化、管理、发展的原则,按照自检申报、州(市)初审、省级评 定、监督管理的流程组织实施。第五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依据云南省边 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国门文化评分细则(试行)。国门文化评分细则总分500分,其中: 国门文化交流中心100分、国门文化友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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