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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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规 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和水平,推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审原则(-)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 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 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评价方式,科学设
2、置评价标准,重点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 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审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审制度相衔接,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 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评审计划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 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 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 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 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
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 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七、组织评审(-)评前准备。评委会在召开评审前,应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资格审查、评 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 作。(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 格考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审与 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三)评审系统。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使用管理服务平台。(四)评审会议。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 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
4、 式,产生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 评审。(五)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 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 社保厅公布具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 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六)证书发放及资料归档。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实行高级职 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不颁发证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得会 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
5、职资格评审表等有关材料 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七)回避制度。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 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办 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回避。(八)保密要求。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仅用于会计专业技 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 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投票记录、赋分情况等过程性信息,须尽到保密义务。八、投诉举报处理(一)受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对申报人员、评委的 投诉举报。对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
6、为,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二)调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配 合。(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申报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省财 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四)答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实名投诉举报人。九、监督管理(-)申报人员违规处理。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得申报情形等 不正当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或已经评委会评审但未通过的,省财
7、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可采取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将其违规行为记 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已取得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 厅撤销其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 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处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公示职责 的,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 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 理。(三)评委违规处理。评委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 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
8、专家资格,通报 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违规违纪的,同时移交主管单 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 漏评审信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规依纪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审核部门违规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把 关不严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十、其他(-)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
9、制、审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管理咨询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2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包括全日制院校财 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3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本年度(本年 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不含分、子公司)。4 .”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分类为准。5 .年为周年。(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
10、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 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 36号)同时废止。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最高分值专业技术 工作年限 与岗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 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 中级资格)后的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年限。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申 报年限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3分; 符合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的得2分,取得会计 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11、考试全 科合格证书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 分。5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 位或担任相应职务。担任单位负责人得5分,担任单位中层正、副 职得4分,其他人员得3分。5专业技术 理论水平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 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 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 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 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 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 作。根据理论水平的创新性、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 性、理论成果时效性、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意义进 行评价赋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 (国内统一刊 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或浙江 财税与会计上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每篇得 0-5分,其中:在会计研究或财务与
12、会计 上发表的,每篇得5分;执笔5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具有ISBN 统一书号)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每本得 0-5 分。在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县(区)工作的申报人员, 提交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 术工作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 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或专题方案或财务案 例等,视同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测 试,测试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10专业技术 工作业绩 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 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
13、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 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 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 果。根据业绩与成果的先进性、推广应用价值、作用 发挥情况、与工作岗位的相关性、佐证材料的完 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申报人员在三类业绩与成果中选择不少于两 类、且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6项进行申报,并提 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得0T0分。申报人员业绩与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发 文在国家、省、设区市推广应用的,每项分别得 60分、40分、2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60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最高 分值考试成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 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申报人员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在3年有效期内,属于全国金榜
14、的(全国前 100名)得4分,属于全国银榜的(浙江省前 50名)得2分。按最高项得分,不累计加分。4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 经历具有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 (区)工作经历。在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满20年得3 分,满15年得2分,满10年得1分。3荣誉称号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 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 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 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 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 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个人荣誉或称号 的分别得5分、4分、2分。获得多个荣誉或 称号的,可累计加分。5学位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 位情况。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得3分
15、,获得财经类硕士 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3社会贡献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 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 中级资格)后,参加设区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 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 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参加省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 次得2分,参加设区市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1分。5量化评价合计分数100附件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最高 分值一,材料评审量化评价标准专业技术 工作年限 与岗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 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 后从事专业技
16、术工作的年 限。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 申报年限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3 分;符合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的得2分,取得高 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在此基础上每 增加1年加0.5分。5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 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 任相应职务。担任大中型企业、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 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得5分,担 任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得4分;担 任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及以上得3分。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 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 公开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合伙人(股东)得5分,在浙江省 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
17、年度未 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 布的全省排名前50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首 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得4分,不累计 加分。5专业技术 理论水平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 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突 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 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 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 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 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 作或译作。根据理论水平的创新性、与本人工作经历相 关性、理论成果时效性、对财会工作的指导 意义进行评价赋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 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 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每篇得0-5分,其中: 在会计研究或财务与会计上发表的, 每篇得5分
18、;执笔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具 有ISBN统一书号)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 译作,每本得0-5分。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 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10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最高分值专业技术 工作业绩 与成果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后,在从事会计专业 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与 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 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 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 转化类业绩与成果。根据业绩与成果的先进性、推广应用价值、 作用发挥情况、与工作岗位的相关性、佐证 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 申报人员在三类业绩与成果中选择不少于 两类、且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3项进行申报,
19、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得0-20分。 申报人员业绩与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组成部 门发文在国家、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分别 得60分、4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60荣誉称号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 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 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 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 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家级、省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得5 分、3分。获得多个荣誉或称号的,可累计 加分。5学位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 位情况。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得3分,获得财经类硕 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加 分。3社会贡献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 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 后
20、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 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 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 情况。参加省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 的每次得2分,参加设区市级政府部门或 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1分。6社会影响力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 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 职务情况。担任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级会计类社 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分别得3 分、2分、1分。3经验介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 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 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 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情况。在国际、全国、全省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 班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得3分、2 分、1分。同类经验介绍按最高得分,不同 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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