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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 程,提升全市项目引进工作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 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第二章机构职能第三条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 主要领导任组长,副书记、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招商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项 工作落实。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 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
2、资促进工作;(二)负责协调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落实各项政策、 措施,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三)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 会议,研究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相关问题。根 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第五条 统筹协调部门。市招商促进局是全市招商引资 活动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 产业研究;负责招商平台、招商引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第六条 推荐主体。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荐主体是指各乡 镇、市直各职能部门等。推荐主体负责引荐符合产业规划的 项目。鼓励其他企业及个人担任推荐主体,自荐或推荐
3、招商 引资项目。第七条 主动服务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的主服务部门 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到落地提供全流程跟踪服 务的责任部门。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统筹 协调督办工作。第八条要素保障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的要素保障部门 是指为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主体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规 划、资金配套、财政扶持、人才引进等要素保障服务的部门。 主要包括各乡镇、市直各职能部门。第九条招商团队。招商引资小分队、各乡镇具体负责 执行招商引资活动和跟踪服务工作,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 保障。第三章招商信息收集第十条 各招商小分队、乡镇等做好意向投资企业的信 息收集工作并研判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规划要求,初
4、步掌握企业联系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的规模、产值、效 益、产品、技术、环保、资信、法人等情况,投资项目的投 资规模、投资方式、市场前景、环境影响以及用地、产值、 税收等方面情况)。收集的投资信息核实后及时提供给市招 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第十一条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多种推荐形式, 以充实招商信息来源。第四章项目考察第十二条 各招商小分队、乡镇负责对接,做好考察 方案、邀请函等工作,明确投资意向。原则上由各招商小分 队、乡镇自行组织考察,如需要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部门 参加考察,则邀请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部门参加。主要考 察对项目投资方的诚信、经营状况及经济实力、项目
5、效益、 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纳税额度、能耗环保、市场前景等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掌握投资方提出的要求和条件等,在考察 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市党政主要领导汇 报,并向市招商办备案。第五章合作洽谈第十三条洽谈主题。各招商小分队组织本队成员(或 乡镇)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前期洽谈,如需要市党政主要领 导和其他部门参加洽谈的,则邀请市主要领导和其他部门参 加。第十四条 洽谈内容。洽谈时,主服务部门应了解投资 企业实力、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选址要求等情 况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填写投资意向表。第十五条 项目预审。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投资意 向的企业,由市招商办协调各产业园
6、区工作专班、招商引资 小分队以及相关要素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项目预审 会,围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项目的可 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论证,并形成会议记 录。评估论证时,主服务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作出项目风险提示。第六章项目评审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由市招商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如同意该招商引资项目 落户的,可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框架协议的,由市招 商促进局和市政府分管领导逐级汇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 领导同意即可签署,不用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委 员会会议讨论);如不同意的,项目暂
7、缓。第七章协议签订与管理第十七条 签约主体。协议签订过程中,涉及市级管理 权限及市级财政或重点引进的项目,由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 签订;不涉及市级管理权限及市级财政的项目,由主服务部门作为签约主体签订。第十八条协议签订流程。对于由市政府签订,符合现 有政策规定且不涉及用地的协议,主服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 草拟协议后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按照如下流程 报批签订:(一)征求意见。市招商办按照协议文本内容所属行业 类别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二)法律顾问审核。市招商促进局汇总各相关职能部 门意见后,修改完善文本内容,并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 查。(三)市司法局法核。市招商促进局梳理法律顾问合法
8、 性审查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办,由市政府办转至市司法局审核。(四)审议。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市招商促进局 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召开招商项目工作会议审议,由主服务部 门负责汇报。如审议有修改意见的,由主服务部门修改后报 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按照上述流程再次报市政府 审议。(五)签约。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市 招商促进局向市政府申请签字盖章。(六)存档。经签约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应由市 政府留存原件,市招商促进局做好备案管理。由主服务部门签约的协议,主服务部门可参照上述及其 内部决策流程,自行确定协议签约流程,完成协议的签订。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对于由市政府签 订
9、,涉及用地或突破现有政策规定,需要“一事一议”的协 议,除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外,还需增加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委常务委员会审议流程。第二十条 签约后管理。主服务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协 议,须书面报市招商促进局备案,纳入统一管理;不报送的, 市招商促进局不纳入已签约协议的统计和管理。由市政府签 署的协议,市招商促进局做好备案,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如以市政府为主体签约 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主服务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 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 进局向市政府请示报批。经批复同意的,市招商促进局协助 完成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批复不同意的,市招商促进局向企
10、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整理归档,为 后期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借鉴或警示。如以主服务部门为主 体签约的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的,主服务部门必须及时主动核 实原因和必要性,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完成协议的变 更或解除并报市招商促进局备案。如双方未能达成合作意向,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的,由主服务部门、园区管理等部门与企业协商一致达成退 出条件,保证项目的有序退出。第二十二条 协议履行督促。协议签订后,主服务部门 应实时跟踪协议履行进展情况。因投资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 协议履行不力,主服务部门应以约谈企业负责人或以书面函 告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执行协议约定。由市政府签订 的协议,经
11、两次督促仍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企业,主服务部 门研究审定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 报市政府审议。第八章企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服务主体。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签约项 目资料由各招商小分队或乡镇收集报送市招商办按规定存 档,并报市重大办,由市重大办确定跟踪已签约项目的处级 领导和责任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跟进后续投资、开工、经 营、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期间需要素保障部门协助的,要 素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第二十四条 服务专员制度。责任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 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专门服务项目落地和企业经营。 由服务专员负责与企业联络,充当企业服务协调人,协调落 实企业落地
12、过程中的各项问题。第二十五条建立全程协调服务机制。将重大招商项目 建设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到建成投产全流程所涉及的项目 审批、用地、用林、融资以及项目建设用工、用材等事项, 全部纳入协调服务范围,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第二十六条 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加强项目推进。 线上依托各类在用的管理系统和微信工作群分类收集项目 存在问题,通过各微信群协调解决项目业主反映的问题。线 下通过召开项目协调会、会商会、现场会等方式协调解决。 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七条 政策落实。合作协议中明确给予企业或项 目的优惠政策和条件,责任部门要全程跟踪落实,协助兑现; 涉及到财政奖补的,由
13、责任部门协调对口的市直职能部门按 流程兑现财政奖补;涉及其他奖补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在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地后以 各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影响项目筹建投 产和企业正常经营。第二十八条 效益评审。项目投产后,园区和税务部门 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审,确保项 目满足协议约定的各项关联条件。第九章考核与督查第二十九条为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部门职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 办法,科学考核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督绩办审定后,分别 计入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核总分。第三十条 实施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督查督办,进一步 加强项目推进和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服务。对项目推进 不力的有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发文督办,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市招商 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冲突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招商引资活 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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