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docx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 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 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 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 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
2、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 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 进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 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 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 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 志或者未经法
3、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 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 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 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 援器材及装备。不
4、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 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 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 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 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 当记录备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五条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 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 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
6、 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 约束机制。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 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 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 示标志设置情况;(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四)从业人
7、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 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 情况;(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 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 制止情况;(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 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 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 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
8、验,设立重大危险 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 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 施。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 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 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 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 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
9、现场带班制 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 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 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 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 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 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 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 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 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 事宜。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 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 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
12、行。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 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 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省政府 26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