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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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 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的安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而且是取得相关许可证 的制造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 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
2、工的行为。与特设条 例相关规定类比,增加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修 理也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二)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三)告知的方式有多种,一般有直接递交文字 材料、寄送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本法规定为书面 形式,具体的格式、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为 防止推卸责任,规范告知行为,应当采用直接递交书 面材料、挂号信、传真等不易丢失的方式,接到告知 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告知单位出具收据凭证。4.移交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范围,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三、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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