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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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1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以下四类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 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居住区,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 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 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 位的,由产权人负责;(四)公共绿地、
3、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车站以及 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 由产权单位负责;(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 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七)各类宣传、促销等户外活动现场,由组织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责任人。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二)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
4、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 符合分类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 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 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 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运输单位等情况;(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 运输;(六)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 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足;(七)制止先分后混的行为;(A)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 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提示内容。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
5、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 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 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重新分拣的,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集、运输,并交由 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二)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规定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 处置。(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
6、求,及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做到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 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按规定 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三)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随意 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 向等;(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
7、施运营的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 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 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标准;(三)经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 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 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 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 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
8、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接收,同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 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热解、堆肥、产沼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 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
9、可以进 行应急卫生填埋。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备符合要求 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 活垃圾混合处理;(三)达标排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 类别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 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因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提前十五日向当地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
10、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垃圾 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十二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 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县(区)分类处理的方式,统筹纳入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 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商务、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 程监管,向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及咨询服务,并 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城
11、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 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 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 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 案及时组织处理。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 和时限,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 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四十七条 市、县(
12、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精神文明等相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 入评选标准。第四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网格长、街长、 楼长以及督导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 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 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
13、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
14、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笫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 圾、市政污泥、农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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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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