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 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 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
2、使用人和物业 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 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 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 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3、业主委 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 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会议:(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其他 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 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 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 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的分配、使用;(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环境卫生、动物饲养、植物种植、平安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四)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 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 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
5、委员会 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 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 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 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的顺序进 行递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告。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报告内容,接受业主询问;(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
6、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 业主合法权益;(五)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 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 作;(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约谈业主委
7、员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 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布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 止其委员职务:(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局部;(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 非
8、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报酬;(五)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关 联关系;(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 动;(A)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丧 失候补委员资格。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在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 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 成换届选举。第三
9、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 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违反前两款的规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 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 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拒绝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10、民政府应当 约谈业主委员会,催促其限期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逾期未聘请 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对负有责任的业主委 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结果应 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持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公共收益 中列支。第三十六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 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四章
11、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工程经理责任制。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服务工作。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应急预案, 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平安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平安;(四)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
12、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五)发生群体性事件;(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第三十九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重要依据。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 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
13、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 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 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那么,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补偿机制,制定 并落实补贴政策。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
14、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 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 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 务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 等信 息。第四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 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双
15、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 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但是合同对通知期 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 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 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对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 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
16、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 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以下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 况:(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
17、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后,业主大会 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当管理义务,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正 常秩序。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区房屋主 管部门备案。老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
18、性物业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给予适当补贴。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 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三)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超荷载存放、铺设物品,严重危害房屋平安;(七)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
19、划 用途,擅自占用、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八)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毁树木、绿 地;(九)违反平安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 材,阻碍公共通道、平安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十)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燃烧杂物,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 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十二)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
20、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 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 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 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第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 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 导、监督和考核。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 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 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1、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 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 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 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 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 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
22、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 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 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第五十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 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 面同意,但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平安隐患的餐 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 变其使用性质
23、,不得擅自迁移、撤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 或者迁移、撤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 主大会讨论决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 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 中的禁止行为和考前须知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修缮、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武汉市 物业管理 条例 2022 修正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