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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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做好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 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修正)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 则(温瓯政办发2014) 75号)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 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
2、设补偿实施办法(瓯 委办发2013) 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田街道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具体以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 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 内。(2)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4 .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根据置换的房屋类型确 定,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 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 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 计算。5 .临时安
3、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 合法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换算 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 费或者效益计算4个月,或者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 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或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2 .选择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的,其停 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 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 以内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 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
4、不超过12个月。效 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 标准或者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2)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 额的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 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九、补助和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 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补助与奖励政策:(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并列第 一”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 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的15%给予奖励。2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
5、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 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 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 可给予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 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 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 助。(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并 列第一”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nf与旧 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旧房重置价标准:钢混(框架) 结构1500元/后,砖混结构1200元/皿,砖木结
6、构1000元/ m2o.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 给予奖励100元/行。2 .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在评估奖励日前由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房屋所有人确认的,每户可给予100元 /nf奖励。(三)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商业用房, 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合法营 业用房价值的10%给予奖励。(四)工业用房补助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 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奖励:1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 产设备设施补偿的10%给予奖励。2 .实行土地置换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
7、及生 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2%给予搬迁奖励。3 .选择功能置换第一种方式的,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 奖励2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十、安置用房认购原则(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 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 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 序号。(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 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 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 按实际搬迂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十一、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
8、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安置地块:住宅安置地块为南北村整合规划A09.A-21; 营业房安置地块为南北村整合规划A09、A-21o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1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 .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 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 91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3 .旧房的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
9、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三)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经查证认定为 合法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 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 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四、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一)合法产权建筑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被征收人 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范围临时安置 费标准给予补偿。(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 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 安置费。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15元/
10、月平方米,营 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40元/月平方米。(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 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公 告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之 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房屋征收部门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 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 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当年标准 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 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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