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儋州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docx
《合同儋州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儋州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同编号:僧州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海南省安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信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二年 月第十条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条件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备案凭证;3 .人防、园林、防雷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5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6 .安居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书;7 .安居型商品住房使用说明书;8 .临时管理规约;9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清单。上述文件中,第1
2、5项和第9项应现场公开展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原文件的 电子扫描件或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第6-7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 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饰应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 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第8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安居房。(二)该安居型商品住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交付日期 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 的证件。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 时间,以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买
3、受人委托第三人办理交付手续的,第三人应当向出卖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收房引 发的法律后果有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没有收到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所在地点为办理交付的地 点。交付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时,甲方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甲方不出示 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前,乙方有权对该安居房进行查验,甲方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乙方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1 .查
4、验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时,乙方对以下除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构外的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和标准自查验次日起5日 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 o3.查验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后,甲乙双方应当签署安居型商品住房交接单。由于乙 方原因导致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该安 居型商品住房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在此期
5、间既不办理交接手续也不提交正常合理 的书面异议的,视为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已交付。但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保修期限内存 在本条款第2.项中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仍应履行维修义务,但不因此承担逾期交付责(2)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O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并 监督物业服务将授权委托书(原件)放置于办理交付手续现场的显著位置。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安居
6、型商品住房交付乙方的,甲乙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 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 付款之日起按
7、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 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1)自本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直至本安居型商品住房实际交付/视为交付之日止。(2)逾期超过30日未交付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通知 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退
8、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1)和(2)不作累加)。笫十三条安居型商品住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甲方承诺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 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不
9、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解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先(不低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支 付【全部房价款一倍/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安居型商品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及时更换、修理后,在符合国家颁布的
10、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后,视为整改 完毕。后续乙方对于已经符合国家标准部分有更高要求的,可自行进行品质提升,甲 方可以予以协助。(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 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 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 用由甲
11、方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0(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 性标准,危及乙方健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的确、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装修部分应当符合本合同附件七约定的主要装修标 准,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应对未达标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 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存在争议的,乙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
12、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文号:GB50325-2010o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标准文号:GBT50121-2005o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甲方 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 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
13、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 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 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因 整改导致该安居型商品住房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 .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 到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
14、,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 房价款;(2)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面积超出的,超出部分的面 积视为甲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款予乙方。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一)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保修制度。甲方自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安居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见 附件六。(二)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
15、施的损害;2 .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三)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 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质量担保该安居型商品住房因质量缺陷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乙方在 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可以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乙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 陷,乙方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或者协商以其他方式解
16、决或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甲方不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七。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安居型商品住房权属证书中注明“安居型商品住房” 字样(具体以登记机关需要注明的事项为准)。(二)不动产转移登记1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不动产 转移登记。2 .因甲方的责任,乙方未能在该安居型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
17、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蜘J 间同业拆借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乙方不解除合同的,自乙方应当完成房屋 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甲方按日计 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 的违约金。(2)3.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一)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O(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收费方式: o物业费价格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用的构
18、成包括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三)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八。(四)甲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乙 方。(五)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甲方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 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
19、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 .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共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的场所及设施。(三)甲乙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除公摊面积外),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附 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处分;2 .会所:/;3 .除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为公建配套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以及法律明 确规定属全体业主共有、依法或依约定归相关
20、业主专有的外,如有以下不动产、相关设施设 备的,其所有权或相关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进行处分、支配:1)本项目内规划 的停车位、停车场(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的车位、车库);2)本项目内的医院、学校、 幼儿园、酒店、农贸市场、商业等配套以及其他未列入公共分摊面积部分的建筑物、构建物、 附属物及地下空间;3)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以上不动产、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功能及用 途;4)建筑区划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由提 供该项专业服务的经营者所有,接入业主户内的使用终端属于业主所有。第二十条税费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安居型商品住房
21、买 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一条承诺与保证(一)甲方承诺1 .甲方承诺本项目已经脩州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人 员,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2 .甲方承诺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 屋登记。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 .甲方承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业主共用的 部位和设施的处分。(二)乙方(及共同申请人)承诺1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使用该安居型商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2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
22、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应当配 合政府对举报线索调查取证,共同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使用管理。3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 担。4 .乙方不符合配售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以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婚姻和 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该安居型商品住 房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向甲方退回该安居型商 品住房,乙方逾期不退回的,按照本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甲方和乙方(及共同申请人)需更名、换房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先征得本 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23、相关手续。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三条送达甲方、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 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4 1【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延迟通知导致送达不能的,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乙方信息保护甲方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机关、监察机 构等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乙方信息,或将乙 方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儋州市 安居 商品 住房 买卖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