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文件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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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文件培训资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下列称境内)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下列称应税行为)的单位 与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 人、承租人、挂靠人(下列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下列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者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
2、解缴税 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与完 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与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者发票。资料不全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与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
3、产、无形资 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x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缺失的购进货物,与有关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与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缺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不包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缺失的不动产,与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设计服务与建筑服务。(五)非正常缺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设计服务与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与娱乐服务。(七)财政
4、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 动产实体的材料与设备,包含建筑装饰材料与给排水、采 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 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注释执 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 形动产。非正常缺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 霉烂变质,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者不动产被依 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第二十九条适用通常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
5、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对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 产x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 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或者者不
6、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者不 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通常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 售折让、中止或者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 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者退 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与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者不能够提 供
7、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 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含其应纳税 额,纳税人使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 售折让、中止或者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 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 缴的税款,能够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
8、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 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类性质的收费,但不包 含下列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 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 使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适用不一致税率或者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
9、核算适用不一致税率或者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 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 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者零售的单 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 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者零售的单位与 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 税、减税。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开票有
10、误或者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 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者销售额。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与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 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 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者发生本办法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 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11、。(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构成计税价格确定。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构成计税价格=成本X ( 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要紧目 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 或者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过程中或者者完成后收
12、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 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 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者不动产权 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 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者 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
13、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者其授权的财政与税务机关批 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第三条纳税人分为通常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列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通常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通常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
14、确税务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通常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通常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通常纳税人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者租赁不动 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 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
15、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者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 10日、15日、1个月或者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 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 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 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 次月
16、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 定的,能够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 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与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能够选择适用免税或者者零税率。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 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通常纳税人的个体工 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 数)(
17、-)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b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 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 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
18、税率的应税行为,应 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 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 取it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 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9、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 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者旅客 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含陆 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与管道运输服 务。1 .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者地下)运 送货物或者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含铁路运输服务与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者 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 运输业务活动。包含公路运输、缆
20、车运输、索道运输、地 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 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 工水道或者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 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 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 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 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 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3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
21、航线运送货物或者者旅 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 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 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 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4 .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 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 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 运人签订运输服务
22、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 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二)邮政服务。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与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 务活动。包含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与其他邮政服 务。1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与邮票 发行、报刊发行与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 与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者 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 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 百厘米。2 .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
23、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 人读物与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3 .其他邮政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 务活动。(三)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者光 电系统等各类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 发射、接收或者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与信息的业 务活动。包含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1 .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 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与出租或者者出售带 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 .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 网、有线电视网络,
24、提供短信与彩信服务、电子数据与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外(下列称境外)单位或 者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能够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 法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值税会计核算。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是指有 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者不动产,但属于下 列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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