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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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 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 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决定有异议, 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 (高职)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 的申诉。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
2、院 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 卫处、团委、后勤处、监察室、卫生科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 生工作书记、校学生会自律委员会主任组成,吸收相关班主 任、班长参加。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院长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受理条件第七条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第八条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第九条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 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第十条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 行为的。第十一条申诉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要求、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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