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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 发展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 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用 好用活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创新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 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加快构建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助推乡村振 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 活农村要素市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
2、合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实际,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应用平 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入场运 行机制,即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管 理服务设施和机构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全面加快完善建设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重点建立完善区、街道(镇)、村(社区)三级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机制,坚持统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10、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接收初审材料后进行 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未通过,返回补充资料;审查通 过后,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制作挂牌信息,并通过信息化 交易平台、网站、推介会等
3、形式对外公布。1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的供求信息, 内容主要包括: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位置、四至、 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农户数 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流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相关条件及需公布的其他事项。1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时间间隔 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流出方不得擅 自变更信息公告内容;如因特殊原需变更的,应履行程序手 续;经报备后,重新发布变新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后,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易。13、流转双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4、评估土地经营 权流转交易价格并出具评估报告。14、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内容包括:流转双方基本信息,包含姓名(名称)、 住所等,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 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用途、经营方向,流转价款及支付 方式,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双方权利 和义务,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 条件,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5、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续约。16、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交易市场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交易鉴证 应载明如下事项:流转土地的基本情
5、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 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 农户数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项目编号,签约 日期,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合同期 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其他事项。17、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经流出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 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中止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存 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交易活动 不能按约定期限、程序进行的;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18、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终止交易:中止交易
6、 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 的;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情形。19、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交易市场应当予以公告。20、经区农业农村局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 市场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关方同意用于抵 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权属证明材料或流转交易鉴证;要 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制度,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按
7、照档 案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整理和妥善保存。相关权利人可获得 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22、交易必须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 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公开内容如市场 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收费标准等相关制度规定;收 取的服务费、交易保证金等,应向交纳方开具收费凭证。服 务费由交易双方承担,不得超过服务费总额上限;如要求提 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 服务,交易市场可按经相关部门报备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 费。对流出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可减免服务费。2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
8、相关权利人可 依法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五、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19年7月底,完成区级农村产权(土地经 营权)流转交易政策文件宣传、落实工作;完成区级农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提质升级;完善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区级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第二阶段:2019年8月底,学士街道先行先试,完成街 道(镇)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站所建设;8月中旬 启动学士街道相关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服务中心 建设工作,开展示范引领创建,逐步铺开学士街道的村(社 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工作;9月底前启动全区街道(镇) 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 各街
9、道(镇)服务体系建设、运行及业务培训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10月底,在学士街道召开全区农村 土地流转规范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现场会,统一规范建设标 准,明确体系建设要求,细化体系建设任务,全面铺开村级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系统推进区、街道(镇)、村 (社区)三级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12月底前,完成与长沙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应用 平台数据运行库、查询库互联互通,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流转 规范化管理服务APP线上运行组建任务。第四阶段:2020年6月底前,在全区完成整改提升活动 后,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及其专家,对全区 各级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
10、系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农村承 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改革目标、政策要求和重大意义,深刻 理解并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 目标要求、体系机制、交易规范、实施阶段和保障措施,确 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行。各级要成立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党 政一把手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工作机制。2、明确政策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交易市场运行规范,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履 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土地流转等农村产权交易的宣传培训、 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信息发布、合同
11、签订、利 益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引导农村土地等农村产权向专业 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 业适度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3、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把农村产权交易(农村土地流 转)中心列入政务中心业务范围并实行统一办公。对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等农村产权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原合同 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纠正理顺完善;全面建立农 村土地等农村产权交易台账管理制度,细化各级制度内容,规范台账登记文本,规范评估机制,明确各级评估权限和职 责。加强工作保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运行规范化、 制度化。4、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 理服
12、务体系建设及服务工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 对街道(镇)、街道(镇)对村(社区)农业农村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范畴。区农村产权交易(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级农村土地流转等农村产权交易 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办;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严肃处 理。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范,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机制。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规范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 网签、流转合同鉴证、流转合同审查备案等方面,加大规范 化建设力度。同时,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平台 的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协调机制建设,通过网络化管理服务, 实现区、街道(镇)、村(社区)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等交易 信息
13、,与国家、省、市三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数 据库互联互通,加快建设农业大数据。二、体系机制1、体系架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 系,原则上每个街道(镇)、村(社区)必须且只建立一套 综合服务体系,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服务中心);合理设置运行服务主体,可设置为事业单 位,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 方服务机构;规范运行服务形式,原则上要求农村产权等所 有资产入场流转交易;特殊情况或特殊资产资源,经申报审 批后,可暂不入场流转交易。2、职责分工。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负 责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的
14、日常事务,统筹指导推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 督查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土地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区水利局负责流转土地水利设施建设及水系保护、恢复的指 导与监管;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用途管理、流 转土地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与备案;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流转土地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监管;区市场 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流转土地受让方经营资格、注册资金等审 核。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中心:由区农业农村局 筹建和管理,由2-4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 策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培训、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资料的收 集汇总评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网签、鉴证、备案等业务的 指导
15、落实、农村土地流转第三方服务主体的业务指导和网络 网签系统的使用维护、组织基层信息员培训交流等。街道(镇)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站:由街道(镇) 党委、政府负责筹建和管理,由2-3名专兼职人员组成。主 要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已完成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审核并上报村(居)、组信息员上传的流转交易信息及资料, 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培训基层信息员,指导基层或第 三方服务主体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抽查监督农 村土地受让方土地经营情况等。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站:由村(社 区)或村(社区)、组集体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筹建和管理。通过推选等形式,确定3-5名信
16、息员;信息员 可由村组干部、党员兼任,也可设置专职人员。信息员通过 培训后,主要承担现场采集或收集、核实确认农户土地流转 信息,如地块信息及图片、租金金额、种植现状、流转意向 等,并通过APP上传土地流转数据库,提交给街道(镇)土 地流转工作负责人审核,并补充相关信息资料,协助街道(镇) 做出审核确认。待区、街道(镇)审核同意后,做好村(社 区)组集体、承包农户与土地受让方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签 订、鉴证等工作;协助土地流转服务第三方等主体,通过APP 网络系统完成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土地流转交易信息汇总 统计,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监督、纠正土地 流转不规范行为等。3、运行机制。利用
17、信息化服务系统,对接国家、省、 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应用平台,实行区、街道(镇)、 村(社区)“三级联动”,建立服务体系覆盖机制,将农村 产权交易服务触角延伸到街道(镇)、村(社区)、组和农 户,即统筹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土地流转)综合性服务线上、 线下运营市场(网签系统);村(社区)级服务主体将土地 现状、流转意向等信息,通过APP上传平台系统;街道(镇) 审核后,提交区级进行风险评估;如符合产业规划等,即通 过系统将土地流转项目返回街道(镇)和村(社区),办理 流转交易手续。二次土地流转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变更流转手续和登记。建立综合服务延伸对接机制,引入金 融机构、担保公司,为
18、农户、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引入 财会、培训、法律等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专 业化服务,拓展支农服务平台综合效应。三、规范流程1、看地。通过土地流转等信息平台,土地流出方与受 让方对接需求后,由相关方组织双方进行现场看地,就流转 标的物进行信息沟通和深入核实。2、协商。流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具 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支持以村(社 区)为单位,成立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等,受承包户委托, 作为流出方代表承包户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集体经济组 织未发包的土地的流转及收益分配,应经村(社区)或村民 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全体涉地村(居)民同O3、申请。
19、受让方经村组核实土地流转信息后,办理流 转申请报告等资料,上传提交街道(镇)、区农业农村局, 提出流转交易申请。4、受理、评估。受让方流转申请提交后,街道(镇)、 村(社区)等评估主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 估。流转面积50亩以下(含50亩)的,由街道(镇)负责 评估;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由街道(镇)评估通过后,报 请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评估。评估内容主 要为受让方的经营资格(法人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自然 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 管理能力、履约能力等,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 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布局与产业定位、是否存在环境影响和经
20、营风险、是否符合土地流转规定等。评估资料清单为受让方 资格证明、信誉度、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证明材料、承 诺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书)、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等。街道(镇)对本辖区内的土地流转项目评估后,填 写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分析评估表(附后),并备齐相关 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 室核对所有资料并确认齐备后,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联席评 估,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果。领导小组联席评估 通过后,街道(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指导流 转双方办理相关手续。5、公示。评估通过后,应将流转事项(含流转面积、 四至范围、用途、价格、期限、受让方等内容),在所
21、在村 (社区)、组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 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流转事项提出异议,街道(镇) 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对合法主张的, 及时协调利益相关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侵权主张的,依法 依规办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流转双方及相关利害关 系人。6、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后,流转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 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 街道(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 各执一份。流转合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流转价格提倡以实 物折价。7、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流转双方向街 道(镇)申请鉴证。如有违法违规约定,及时纠正
22、。8、归档。街道(镇)将流转合同、流转委托书、流转 风险分析评估表及流转土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规划书等书面材料整理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册。流转面积 50亩以上的,由街道(镇)将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备案区农业 农村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四、交易规范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权属清 晰;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流转双方有流转交易意愿;流 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 人;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 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 定。2、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家
23、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 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 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竞价、 拍卖、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流转双方 在提交流出、受让资料时应明确并承诺:在项目信息发布期 满后,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 的方式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应披露评 标方法和标准。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 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 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
24、应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依法依规进行流转 交易。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必须进 入交易市场交易,且交易底价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接受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6、流出方申请流转交易,应分类提交申请材料。一是 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提交:承包农户户主 或户主书面委托代表(个人或中介服务组织)的身份证明资 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土地现状 及预期介绍材料(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要求)、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是属其他承
25、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的,应提交:个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材料、土地 现状及预期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要求 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是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 营权的,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具 体承办人身份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或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土地现状及 预期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 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是属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 营权的,应提交的资料、材料等,参照以上情形,按照有关 要求,如数提供。7、流入方申请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 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流入申请报告(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 面积、期限等内容)等;流入土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需 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等。8、交易双方或委托代理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9、流转双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 交易服务协议,明确流转交易市场主体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限制150内